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2022-07-07 10:43: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丁鹏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人权保护意义

  建立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促进公正审判,是人权法治保障的重要内容。近现代法治社会以及国际人权体系中最先提出的刑事司法原则就是公正审判。从《世界人权宣言》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各种指导刑事司法发展的国际原则与准则,都强调公正审判是人权司法保障的核心要素。刑事法律援助可谓公正审判的必要组成部分。在程序和结果上,刑事司法输送公正审判,才能建立法律之治的权威。

  中国刑事诉讼相关法律逐步完善,赋予每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全过程、全方位的程序和实体上的权利;从现实来看,就是既加强庭审实质化改革中的辩护人角色,又扩展到刑事早期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立了全覆盖的律师帮助。同时,法律还设定了由各种专业人士提供帮助(比如语言、法律、医疗等)的机会,以确保他们获得实现自己权利所必需的能力。实现刑事司法中的人权,国家不仅要履行尊重、不侵犯(比如关于逮捕条件和羁押期限的规定)之义务,保障其不受他方侵犯(比如免于“牢头”殴打),还包括政府采取措施提供便利条件促进权利的实现(比如提供民族语言或手语翻译)。

  回顾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无论是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刑事诉讼法还是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审前阶段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1997年发布的《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规定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由于“犯罪嫌疑人”称谓只存在于审前阶段,可以认为这一规定至少表明司法部试图在审查起诉阶段推行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和2018年分别得到较大修改。其中2018年的修法目的包括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值班律师制度由此似乎从属于“认罪认罚”领域。但是,应当从刑事法律援助的总体发展进程来理解值班律师工作的重要性。

  首先,值班律师制度看起来是伴随着认罪认罚程序而确立起来的,但绝不能认为,只有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有资格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所有嫌疑人在刑事早期阶段平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是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四章“辩护和代理”中的,与认罪认罚程序并行不悖。其次,值班律师工作具有独特定位。一是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前,亦即刑事诉讼早期阶段,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这是最基础的法律服务。因为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教育程度很低,无法通过书面告知理解自己的权利,需要法律专业人士通过简明的语言当面给出咨询和建议。二是在进入认罪认罚程序之后,为没有指派或委托律师的被告人提供服务,其性质介于最基础的法律帮助和普通程序的刑事辩护之间。此外,对于一些当事人,值班律师还有可能转变为正式的辩护律师。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设立值班律师的意义在于,从“有效辩护”与“公正审判”的角度,为刑事诉讼早期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及时法律援助,实现刑事法律援助的全覆盖。刑事法律援助直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服务,通过保障控辩双方力量平衡,最终实现公正审判。以“辩护”来概括值班律师的工作,才真正补全了刑事诉讼法第四章设立的辩护体系,体现出中国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进展。

  2022年实施的法律援助法第三十条进一步凸显出值班律师对于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的意义。在刑事诉讼早期阶段,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往往没有办法第一时间聘请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正好填补了这一空白阶段,解决了当事人获取律师法律帮助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二、值班律师制度对特定群体的平等保护

  在全球很多地方,妇女、残疾人等群体面临着获得法律援助的结构障碍和文化障碍。他们无法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缺乏查明自己享有权利的资源,在行使权利方面也面临着严重障碍。联合国《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中获得法律援助机会的原则和准则》准则9特别指出要“落实妇女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此外,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中,提到“可诉性、可得性、可及性、优质司法系统、补救措施、问责制”等6个要素,并指出残障妇女面临的多重障碍。联合国人权理事会2018年的报告《〈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3条规定的诉诸司法权》,确认公约是明文规定“获得司法保护”的第一个国际人权文书,其扩展了公正审判和有效救济的人权概念,更强调残障人士平等有效参与司法系统所有阶段、所有方面的事务。《残障人士获得司法保护权利的国际原则和准则》(2020)进一步强调,“缔约国必须通过提供必要的实质性、程序性的、适合年龄和性别的便利措施和支持方案,确保所有残障人士能够享有平等司法保护的权利”。

  中国政府已经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等国际人权条约,重视特定群体的平等权利,国内相关立法分别回应、强调、落实了对特定人群的法律援助和司法保护。中国近年来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家庭教育法,促进对儿童教育权和其他基本权利的保障;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落实反家庭暴力法,加强对妇女人身人格权益和平等就业权利的保障;着手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将各地的治理创新上升为国家法律,为各类有需求的人群提供更完善的社会支持,包括道路交通、公共场所、信息交流以及公共服务中的无障碍与合理便利。

  这些法律改革注重制度层面的合理调整,可以促进对特定群体权利的司法保护。实体法的修订与前述程序法的完善相互配合,逐步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内容,让司法部门更加尊重和包容人的差异,在救济权利的过程中提供实质平等对待。例如2021年《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中的便民原则进一步强调残疾人在司法诉讼中享有便利支持和平等权利。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联等部门共同发布《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切实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的意见》,进一步从司法审判、公共法律服务全过程无障碍层面加强残疾人权利的司法保护工作。

  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五条专门规定了对残疾人、老年人、妇女等特定群体的服务应当符合无障碍要求,并考虑到特别规定。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早期阶段最有可能接触到这些面临更高风险的人群,应该注意到其对于法律服务的独特需求。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不排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程序中的相关工作制度,为残疾人无障碍参与刑事司法提供了一些制度阐释及适用上的新依据。例如《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要求:对依法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应当对能够反映量刑建议形成的环节同步录音录像。《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相应指出,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不需要签署具结书情形的,不影响对其提出从宽量刑建议。第八条亦规定审查酌定量刑情节,应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状况、成长环境、心理健康、个人品格等因素。

  落实这些要求,首先应当深入贯彻前述已有的在检察、审判等司法工作中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标准;其次应当依据法律援助法,对于“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盲、聋、哑人或精神病人,仍应确保值班律师帮助,通过无障碍交流——特别是盲人的口头表示和聋人的手语表示参与速裁程序,并由录音录像确认其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记录其个人身心的脆弱性或可宽宥事由,进而获得从宽量刑的考虑。

  此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需要动员各方资源,依照无障碍环境建设国家标准,合力提升值班律师服务全过程的无障碍,包括但不限于改造有关场所的无障碍设施(例如加装扶手、坡道、电梯以及无障碍厕所改造),在各服务环节提供手语翻译、手语视频、即时字幕、图文提示板、交流辅助卡、助听助视助行设备,以及盲文版、大字体、朗读版、易读版资料等。社会组织和一般公众可以组织和参与本地普法活动,提升公众权利意识,促进认可特定群体当事人的脆弱性,包括性别、残障、年龄等因素导致的不利处境;通过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资源,为这些困难当事人提供合理调整与必要支持,确保他们在获得司法保护过程中的实质平等。

  三、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议

  为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促进人权司法保障,建议侦查、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采取以下积极措施:为看守所值班律师提供独立的办公场所,以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高质量的咨询。确保值班律师在侦查阶段能通过承办人员了解案情,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阅卷,以及通过承办人员了解案情。确保值班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义务告知环节,以及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笔录中表示认罪认罚意愿之前,及时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例如在入所程序中(体检之后)纳入值班律师的权利义务告知。

  法院和检察院应当重视值班律师的作用,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相关程序的认识不足或错误,对其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又口头表示“反悔”的,应该要求其再次释明理由,酌情从宽处理;避免一律撤销从宽、转而从重处理;完善程序救济措施,确保嫌疑人、被告人在早期阶段认罪认罚时能得到律师的有效法律帮助。

  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和相关社会组织也可以参与提升值班律师服务质量,包括:在律师年度培训,特别是法律援助律师的年度培训方案中,纳入对值班律师工作的专题培训;起草具体的服务事项提要、权利告知清单和案例分析要点;法律援助机构定期对值班律师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保障服务质量。创新普法形式,突出公共法律教育重点,培育基层群众组织、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法律“明白人”,让社区残联协理员、妇女主任,以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工、值班律师等,更加熟悉刑事司法中的值班律师工作机制,为有需求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及时有效的来自“身边”的法律赋能与支持。此外,律所和法学院可以鼓励和支持青年律师、实习律师以及法科学生,在老师或律师的适当督导下,以各种形式参与值班律师服务;结合相关服务提要或清单,努力提供实质性的法律帮助;运用法律诊所、职业后培训、能力建设工作坊等形式,推广值班律师专题培训。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