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能动司法作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
2023-06-22 14:40:2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戴军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也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推动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理念和目标,是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美丽中国建设的需要和期盼。人民法院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坚持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将能动司法贯穿于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全过程,以环资审判工作的现代化服务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正在蓬勃展开,坚持生态立省,建设生态一流、绿色低碳的自由贸易港,是海南保护好得天独厚的生态环境必须牢记的“国之大者”,更是海南践行“两个维护”、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大政治担当。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定守护者,人民群众环境资源权益的有力捍卫者,环境综合治理的积极参与者,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产业结构深度调整的有力服务者,海南法院应当聚焦服务大局、落实目标任务、激发内生动能、创新服务路径、检验效率效果,全力服务和保障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让环境司法成为绿色低碳自由贸易港的忠诚卫士。

  一、赋事“司法职能”,激发服务的内生动能

  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最终要落实到人民法院的主责主业上。海南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必须明确岗位职能,完善体制机制,锤炼过硬队伍,提升履职能力。

  一要立足生态环境保护诉讼体系,以维护环境公平正义、提升环境司法审判质效、彰显生态环境专门化保护效果为抓手,按照是否有利于环境要素的保护和可持续、资源要素的合理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及生物多样性丧失的有效应对以及产能置换、用能权、碳排放权、绿色金融等绿色市场交易安全规范的思路,进一步理清环境资源审判职能范围。同时,要在生态环境多元化综合治理体系中发挥更加积极的能动作用,不仅要处理好行政机关环境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关系,促进二者在监督、支持、协调、衔接方面的双向提升,更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示范作用,积极融入环境治理、基层治理、社会治理。

  二要通过构建环资案件类型化裁判规则,探索既符合司法裁判特点又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律的裁判方法,出台类型化案件办理规则指引,统一办案理念和思路,制定符合生态环境案件特点的审判质效评价方法,全面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执行工作。

  三要以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契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在环资审判执行工作中尽全力维护“国之大者”。激发环资审判干警干事创业的激情活力,将服务和保障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作为重中之重,以“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在绿色低碳自贸港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

  四要坚持预防性司法、恢复性司法、公益性司法、专门性司法等环资审判特色,通过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环境资源诉讼“先私益后公益”“制裁、治理一体明确”“预防为重、全面追责”的特点,依法准确适用诉讼程序,全面审理查明涉及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的行为、手段、造成的私益损失和公益损失范围及修复方案的科学性、成效性和经济性等内容,突出裁判结果的可执行性和生态修复的优益性,实现环境资源司法案件办理的法治化、专业化、现代化目标。

  二、赋能“三统一”,落实服务的目标任务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2022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调研时指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实现“三统一”,是海南法院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高质量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一要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根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采取有针对性的法律手段和自觉的能动司法,切实把经济活动、人的行为限制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能够承受的限度内。突出惩罚性赔偿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遏制作用,大幅度提高恶意违法者的环境违法成本。

  二要坚守生态安全底线。重点预防重大环境污染风险,加快解决损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司法防范和涉及生物安全风险案件的司法裁判,提升生态安全治理机制中的司法保障力度,筑牢生态安全防线。

  三要坚持生态系统保护。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海生态系统一体保护与修复,重点强化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这一“标志性工程”以及生物多样化的保护。坚持陆海统筹,保障落实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和岸线开发管控措施。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助力加快建设海洋强国。

  四要做到生态惠民有感。绿色发展是对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全方位、革命性变革,必须依靠制度和法治从源头抓起。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通过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尤其是涉案当事人对环境司法全过程的感知感受,让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深入人心。要查明行为人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及当地的民风民俗,理顺生态保护与个人需要、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增强涉案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认同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条文背后的生态保护力度以及司法人文关怀的温度,确保案件办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相统一。要持续推进巡回审判机制,送法进村落、上渔排,将巡回开庭审理变成生动鲜活的环境保护法治公开课。自觉将司法职能从审判端向治理端延伸,加大环境法治的宣传力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事例)方式,强化绿色低碳的理念,让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成为主流的生产生活方式。

  三、赋智“两化发展”,探索服务的创新路径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海南法院必须坚持“两山”理念,在促进“两山”转换、统筹推进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等方面有担当、强举措、促创新。

  一要重点关注“高污染、高消耗”产业。主动了解掌握本地区“高污染、高消耗”产业名录和上下游链条,结合当地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提前对潜在诉讼风险企业进行研判分析,加强司法调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的能力。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处理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对不适应、不匹配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市场主体,引导其加快自我调适自我升级或者支持采取“关、停、并、转”的方式有序退出。

  二要加强对新类型案件的司法审查。重视绿色低碳转型的制度创新机制及产品,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依法审理绿色融资、绿色股权投资、绿色保险、绿色股票指数、绿色基金等纠纷案件。准确把握用能权、碳排放权及相关交易衍生品的经济属性、公共属性和生态属性,依法妥善处理涉及确权、交易、担保、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相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与配额清缴处罚相关的行政纠纷,助力“双碳”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要注重对绿色技术的司法保护。在现行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加强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强化对绿色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绿色技术对绿色经济的改造升级。

  四要坚持将生态环境、人文环境与营商环境、政策环境相统筹,将环资审判与产业转型、乡村振兴相结合。在生态修复中重视劳务代偿等执行方式,在生态损害赔偿中引入碳汇认购,在技改抵扣中尝试绿色金融和监督,在涉企环资刑事案件中探索企业合规改革促进机制,在生态修复方案中注意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相融合。对土地、林地承包经营、生态保护区内的特许经营以及共享农场、民宿旅游等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加大调查研究,帮助承包者、经营者理清法律风险点,明确自然资源所有权、经营权等权能,推进绿色低碳经济的合法规范平稳发展。

  四、赋彩“标志性工程”,检验服务的效率效果

  标志性工程的稳步实施和成果展示,是推进生态文明高质量建设的有力抓手,更能彰显本地的特色和优势。海南正在加快推进的六大标志性工程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工作,在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清洁能源岛、“禁塑”、装配式建筑、“六水共治”“双碳”工作等方面,优良的生态环境均具有多元功能和多重价值。海南法院必须主动对接、全力谋划,将服务和保障标志性工程作为检验海南环资审判工作成效的“试金石”。

  一要充分发挥环资审判“三合一”优势,全方位构建生态环境保护诉讼体系。整合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惩治和教育功能,民事审判救济和修复功能,行政审判监督和预防功能,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牢守生态环境质量底线,为标志性工程的生态空间、发展空间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二要进一步优化司法供给结构,提高服务保障标志性工程的司法供给能力。提高诉讼服务能力,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及时受理与标志性工程有关的各类案件。将落实生态环境有效修复纳入司法职责范围,加强司法执行回访和修复监督,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统筹标志性工程的司法需求,优化集中提级管辖制度,完善案件管辖机制。

  三要坚持整体思维,推动生态系统整体保护和系统治理。继续探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协同化,主动加强与环境行政执法部门、科研院校、重点领域、重点企业以及公益组织的沟通联系,形成对标志性工程的政产学研司协作推进合力。

  四要针对司法程序中发现的问题,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提供切实可行的法治方案。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专业能力,提升司法建议的必要性、靶向性、实效性,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与相关执法机关形成良性互动。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革命性变革,必须依靠制度和法治。人民法院应当在推进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人员、理念的实质融合的同时,主动顺应人民群众对生活富裕、生态优美的期盼,积极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将生态保护全链条的前端预防、中端处理、末端修复有机统一,以高质量现代化的司法服务为中国式的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作者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