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一体化视域下生态环境司法协作机制的完善
2023-09-07 10:17: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龙
 

  深化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是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必要保障。人民法院围绕长三角生态环境司法协同保护,不断进行探索尝试,已取得显著成果,同时也面临一些实际问题,应采取多项举措积极应对,推动长三角生态环境司法实现新发展。

  一、长三角生态环境司法协作现有的成效

  长三角区域内法院坚持因地制宜一体推进,共同签署生态环境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实施细则等文件,已初步建立跨省界生态环境标准、检测、执法“三统一”制度,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及跨区域生态环境司法执法联动机制,为推进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案件审理执行司法协助机制和裁判标准统一机制建设,服务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完善“一体化”资源共享体系,将区域内专家资源纳入各地生态环境审判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探索建立长三角生态环境审判“一体化”建设平台,实现跨行政区划生态环境案件立案、审理、执行信息共享和在线处理。打造“一体化”环境修复平台,设立全国首个省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一体化平台,融入生态修复共建共治等模块,共同守护绿色生态。

  二、长三角生态环境司法协作面临的问题

  1.协作理念存在差异。长三角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不同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侧重点不同,各地区更偏重在本地域内发展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 区域间协作理念还存在差异,协作交流不够顺畅,协作积极性不够高,影响区域协作开展。

  2.立法协同存在不足。目前各地普遍采取联合发布会议纪要、协同文件等形式构建制度,缺失法律法规等“刚性”规范约束,司法协作功效有待进一步挖掘。由于区域立法协同上的难点,区域地方性立法之间的冲突难以避免,其中实体法与程序法不统一的矛盾也较为突出,阻碍司法协作推进。

  3.机制建构保障缺乏。区域生态环境司法协作局限于法院、检察院各自系统内部,缺少与公安、执法、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的协作。区域司法协作执行机构职权不明,缺乏相应制度支撑保障,与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联动协作不够顺畅,存在平台建设有待优化、信息共享有待完善等问题,影响跨省司法协作效能。

  三、长三角生态环境司法协作的完善路径

  1.推进制度规范。一是以地方立法协同推动区域司法协同一体化。探索设立权威性的立法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法治保障的有序运行,对区域司法协作协议进行适度转化,通过地方性法规对区域环境司法协作事项进行专门规范,对管辖、调查取证、执行等协作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定期召开座谈会商讨制定区域内立法规划,针对区域内共同关注的重点立法项目,采用“共用一个文本”模式或“借用他人模板”模式,实现区域内法治协同。二是推动生态环境司法协作的协商互补型立法。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环境保护事项的立法权,可通过示范区所在的地方人大及政府协商形成原则性的立法性文件,强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协同,明确区域环境司法协作机制。通过互补型立法,各省市在区域立法基础上可依据地方情况进行细化,协调区域间利益冲突,注重区域间利益补偿,为区域间环境司法协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三是加强区域政策制度的建构优化。聚焦重点领域,推动法规标准的协调统一,为探索过程中的重大制度创新和治理机制创新提供法治保障。

  2.健全司法协同。一是搭建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共治模式。加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同一区域内及不同区域间的协作,同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外部协作,形成内外多维度协作合力。二是推进协作方式实质化运行。明确工作领导小组的职权,通过协作各方组织确定的实施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区域环境司法协作范围、承担重大事项决策、发布指导典型案例,及时总结反馈司法保护中的普遍性难题。同时结合区域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建立完整的协作程序规则,确保协作启动、运行、反馈和监督有序进行。三是加强区域协作服务保障机制建设。加强执行理论研讨与交流,组织开展区域内法治论坛、调研合作、案例专题研讨等,加强法院学习培训力度,提升干警能力水平。探索开展区域内法官跨域学习交流、跨域轮岗交流等机制,充分发挥苏浙沪皖四地法院各自优势,共同探索司法人才培训、交流和锻炼机制,推动区域人才智库聚合共享。注重考核激励,将环境司法协作纳入生态环境文明建设绩效考核,明确问责主体和问责程序,确保各部门在协作过程中积极配合和互相监督。

  3.加强数字赋能。一是围绕关键问题加快数字化建设。尽快解决跨域信息传输不畅、诉讼服务软件不兼容等问题,优化网上跨域立案;将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与诉调对接平台建设融合,构建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以线上多元解纷平台等司法成果为抓手,实现区域内法院系统视频自由衔接,实现审判执行智能化提档升级。在法院系统已有审执平台数据基础上,可依托长三角区域政务一体化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建设,整合政务一体化平台数据和各级法院审执平台数据,先行构建长三角区域协助执行一体化数据平台。二是推动数字应用向数字治理深入。区域环境司法协作可借助区块链技术建立跨区域案件数据共享平台,将各省市的环资数据与“一体化”相关的应用放置在同一个云平台。探索区块链在环境案件中的取证存证作用,推动互联网司法会议、诉讼平台、司法数据互通等,实现案件信息即时反馈,提升研判处置效率,增强“一体化”司法协同实效。

  【本文系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新时代区域协同治理中的空间正义及其实现机制研究”(项目编号:AHSKF2019D05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