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商事案件自动履行率
2023-10-27 09:04:4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燕波
 

  近年来,商事纠纷呈现受案数量高、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率高、执行到位率低的态势。法院虽不断加强商事审执工作力度,但商事主体的司法获得感、满足感却未同速提升。要破解这个难题,需不断深耕立审执工作,刚柔并济落实相应举措。

  生效裁判的履行是商事审判改革的核心要义,是高质量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最直观体现。为此,商事审判要牢固树立“立、审、执”一体化理念,立审程序兼顾案件执行。坚持在诉前、诉中引导原告提供被告财产线索,有效采取保全措施,打消被告逃避履行的侥幸心理。强化审理过程的调解工作,通过释法析理,提高原、被告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认同度,最大限度调动被告自动履行的意愿。做细全流程敦促履行工作,裁判文书后附“自动履行提示”,明确被告具体的履行内容、履行期限,以及拒绝履行的后果;裁判文书生效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被告,提醒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再次告知不履行的后果。

  要促使被告积极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关键要消除其“不履行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侥幸心理。为此,要始终保持对逃避执行、抗拒执行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通过常态化施行限制高消费、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特殊市场交易等惩戒措施,用足用好搜查、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性措施,定期开展逃避执行、拒绝执行专项整治行动,联合公安、检察机关打击拒执犯罪等,全面形成执行威慑力。同时加大依法惩戒规避和抗拒执行的典型案例宣传,进一步放大执行威慑力,以警示所有有履行能力的被告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在全球经济下行等冲击下,部分商事主体的生存发展确实存在困难。司法在依法保障胜诉权利人兑现胜诉权的基础上,应坚持善意文明理念,在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商事主体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财产保全时,坚持查封财产以清偿债务为限、冻结银行存款不限制非冻结数额的流通和账户的正常使用;案件调解时,精准把握个案情况,对于被告暂时陷入财务困境的案件,尽可能通过调解过程的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达成分期履行或延后履行的调解方案,提升被告的履行能力,进而最大限度实现被告的自主履行。

  诚信守诺一直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是商事主体对营商环境最强烈的需求。92岁的“诚信奶奶”陈金英81岁再创业,用10年时间还清2077万元债务;11岁的“信义少年”叶石云用6年时间为去世的父母还清3万元欠款,这些典型重信守诺案例的宣传、推广,带动了全社会掀起重诺守信新风,也促进了众多被告自动履行生效判决,其效果不亚于失信惩戒的约束力。为此,司法实践应加强典型重诺守信案例的宣传,不断释放守诚信、重承诺的正能量,通过诚信之光的感召促进对外欠债的被告积极履行付款义务。

  只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坚持不懈落实刚柔并济举措,切实提升商事案件自动履行率,定能从源头上降低商事案件强制执行率,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兑现合法权益,也能让暂时陷入困境的商事主体轻装上阵。

  (作者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