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梭在“出世”与“入世”之间
2023-11-17 10:25:4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慧婧
 

  随着我国社会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司法专业化程度日渐提升。司法虽然是规则之治,但过度关注形式逻辑也会导致偏离实质公正。因此,除了规则的内容,司法还应有意识地关注规则效力与目的,以社会利益为标准考量裁判的后果与导向。这种司法实践需求,蕴含着理想中的法官应具备的品格与素养,一方面,法官需要坚守中立和理性,以发现正义的根本基础,做到“出世”;另一方面,法官也要关注社会现象,回应社会需求,做到“入世”。最终实现在“出世”与“入世”之间的穿梭。

  司法职业首先需要一定程度的“出世”,即秉持中立原则,完善个体的纯粹理性。首先,需要构建体系化的法理智识。一方面,法官需要持续学习,不断充实已有的知识体系;另一方面,法官需要考察法律规则产生、更迭与适用的样态,从逻辑、历史、习惯、目的和效用等维度进行溯源与观察,把握规则本质。这些知识积累构成法官在个案中开展价值评价与后果考量的前提。

  其次,需要保持朴素的正义情感。从事司法职业需要不断诉诸内心最纯粹的理性与最本真的良心,在社会生活的洗礼和司法裁断的磨砺中不改其色。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用个人的正义情感替代法律。法官需要恪守法律适用者的身份,并始终铭记法律“镣铐”之所在,不得屈从于“容易激动的情感”或“不加节制的仁爱”,而应在法律解释的限度内追求可行的最佳方案。

  最后,还需要摆脱个人的“下意识因素”。法官并不是也不可能是输入法律规则即得出裁判结论的“自动售货机”,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判断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然而,法官与其他人一样,或多或少带有本能、情感、习惯、信念和喜好等“下意识因素”的烙印,因而也存在个体认知的局限。所以,法官不仅需要在主观上秉持中立原则,更需要通过长期的职业训练以及外部的制度约束,尽可能把自己从“下意识因素”中解放出来。

  然而,在面对和处理生动活泼的具体案件时,仅有“出世”的纯粹尚不足够,还需要接纳生活,投身社会,以淬炼“入世”后的通透。

  首先,事实查明需以生活经验为基础。事实查明是司法裁判的基础。每个案件中,法官都在以当事人的诉求为原点,通过证据与庭审,开凿出埋藏着的事实碎片,尽力拼凑出案件的全景,追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一致。而这幅全景是否真实、立体、饱满,在不同程度上与生活经验相关,有时来自生活经验的“背景事实”会让案件更加明朗清晰。唯有了解社会实际、丰富生活经验,才能直击法律问题背后的矛盾症结,化繁为简,拨云见日。

  其次,规则适用需回应社会需求。在规则逻辑推演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同的解释路径,选择哪条路径便需要以社会利益为指引。唯有了解社会现象,回应社会需求,不断地将法律规则融通于社会生活,持续反思规则适用对社会生活的能动影响并加以完善,才能确保透过个案确立的社会秩序原则合理适当,促成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实现司法公正。

  最后,司法“直觉”也需以社会生活为源泉。对于如何以社会利益为标准开展价值评价与后果考量,有时取决于一种“直觉”。这种微妙、精细的“直觉”,或者说是“法感”,产生、培养和提炼于司法与社会的持续互动当中,需要从经验、研究和反思中,从生活本身中去获取。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