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经营移动业务代办点的便利牟利
重庆19名被告被判赔偿相关损失
2024-01-06 09:30:5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威
 

  在智能手机全面普及的时代,我们身边仍有一群老年人在使用功能简单、操作便利的“老人机”,然而却有一些不法商贩利用老人手中“干净”的手机号做起了“薅羊毛”的不法生意。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市检察院三分院出庭支持起诉。

  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邬某某等19人利用经营移动业务代办点的便利,乘顾客到店办理业务、充话费之机,在未经顾客同意的情况下收集顾客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再通过微信群以每条信息几元至十几元不等价格出售给上家。上家利用邬某某等人提供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注册多个网络平台的APP账号。该市检察院三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认为,邬某某等19人非法收集顾客手机号码、验证码出售给他人并用于注册相关APP账号,从中获利,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起诉要求邬某某等人赔偿财产损失、彻底消除其将顾客手机号码用于注册APP账号的后续使用消费等危险,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理道歉。

  邬某某等人在庭审中对自己的不法行为供认不讳。法院最终分别判决邬某某等19人赔偿被侵害人的财产损失,消除后续使用消费等危险,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理道歉。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民事权益,需要承担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危险、赔礼道歉在内的民事责任。

  大数据时代,我们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被滥用的可能性也极大增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公民应当充分认识到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谨慎提供个人信息,如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者向公安机关报警。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