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法理诠解
2024-02-02 09:43: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欢
 

  治吏/吏治是一个古今一线牵的重要议题。吏治之问与治吏之道,或曰为何治吏、为谁治吏、如何治吏等问题及其回应,是考察古今中国政府治理的重要侧面。基于传统中国“政”与“治”的伦理性和整全性,“为民求治”作为愿景,主要回应为何治吏问题;“为民父母行政”作为理念,主要回应为谁治吏问题;“明主治吏不治民”作为技艺,主要回应如何治吏问题。政府治理的中庸之道,既要以为民父母行政仰望星空,也要以明主治吏不治民脚踏实地。

  明主治吏不治民的言与行

  “明主治吏不治民”语出《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人主者,守法责成以立功者也。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说在摇木之本与引网之纲。故失火之啬夫,不可不论也。救火者,吏操壶走火,则一人之用也;操鞭使人,则役万夫。”韩非子通过官吏指挥民众救火并将火扑灭的例子说明,君主是依靠严守法令制定目标、督责臣下完成任务的人,英明的君主应致力于管理好官吏,而不是去直接管理民众。由此而深而广,韩非子劝说君王要把治国理政的重心放在治吏上面,即运用法、术、势管理官僚集团,达成治理目标;对于官吏,君主既要大胆使用又要时刻警醒,要防止君臣失序;对于民,则不妨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使整个国家治理秩序井然。

  “明主治吏不治民”内含着君—臣—民三元秩序结构,治吏与治民以及严以治吏的施政建议,在《韩非子》全书乃至整个法家学派中是一以贯之的。《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即云:“吏者,民之本、纲者也,故圣人治吏不治民。”

  “明主治吏不治民”的实践运用可谓利弊兼有。就其积极面而言,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学派奉行“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通过持续变法助推秦国“奋六世之余烈”,终于成就了古代中国第一个大一统王朝。秦法家所提出的“法莫如显”等法律观点,所推行的“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等变法主张,所取得的“法大用,秦人治”等治理效果,集中呈现了先秦吏治论的思想深度和实践力度,也为后世治吏之法奠定了重要文化基因。

  就其消极面而言,秦朝二世而亡的教训已然说明,单纯依靠法家治国模式进而将其推向极致,无法实现长治久安。钱穆先生认为:“无生命的政治,无配合的制度,决然无法长成。换言之,制度必须与人事相配合。”治吏之法也是如此,非其人、失其时、无其度,不仅无法实现吏治清明的效果,也会令部分人懒政怠政。

  当然,历史没有假设,评价历史更不能一叶障目。秦朝灭亡有其综合成因,不可纯然归咎于法家之政,更不可因噎废食毁弃治吏之法。屈永华教授就认为,秦朝速亡的根本原因是对法家治国方略的理解与运用产生严重偏差,从而导致重大政策失误,法、势、术尽失而致灭亡。后世王朝哀而鉴之,将法家治理/治吏主张与“为民父母行政”理念综合并用,“霸王道杂之”,既增强了治术与治法的整全性,又引入了治人的价值规定性,从而提升了治道运行的圆融性。

  明主治吏不治民的制度化

  “明主治吏不治民”在后世逐步制度化。秦汉以降的治理制度设计及其实践中,治吏之法无处不在。在此不妨借用现代行政法的框架,分析“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治理架构及其法制表现。

  在行政主体上,包括宰执群臣在内的官僚,都是替君主治吏治民的人员,只是分工不同,而没有本质区别,其选任、品级、考课、奖掖、迁转、黜置,皆有定法,从而构成体系蔚为大观、影响波及海外的文官制度。

  在行政组织上,从先秦理想主义的周礼六官制,到秦汉开府建衙的三公九卿制,再到隋唐以降日趋成熟的三省六部制,传统政府治理机构沿革线索明晰。特别是以《唐六典》为代表的历代官制官规体系,层累叠加将内廷与外朝、三省与六部、执政与台谏、中央与地方等官僚机器间的分工制衡设计得精妙严密。

  在行政事项上,君主一方面任命地方长官统揽辖区内大小事务,这既是高度的权力,也是巨大的责任;另一方面又通过制度设计避免地方长官大权独揽,从而形成政府治理体系中的有限分工与微妙制衡。以宋代地方治理为例,安抚使司、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职权不可侵越,事务互不统属。

  在行政程序上,公文管理和公事程限等制度细致琐碎。这些程序性规则除了载之图籍,更多见于公文碑刻。诚如李雪梅教授所说,碑刻史料中的行政程序“揭示了中国古代行政权在制度建构、秩序维护和社会运行中的关键机制”。

  在官民冲突化解上,不仅有御史监察等“民告官”制度,君主还会以最后的“青天”自居,受理民众的直诉京控。

  凡此种种,每每与“为民父母行政”的儒家方案互鉴互明。也正是由于二者的合流并用,才使得传统中国政府治理长期保持“超稳定”结构。

  为民治吏的良善治理之道

  在传统中国漫长的政府治理实践中,“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治理技艺与“为民父母行政”的行政观念相须相成相结合,形成了“为民治吏”的良善之道。今人或许认为,“明主治吏不治民”与“为民父母行政”,一儒一法难以调和,即便并存也不过是君主专制的遮羞布,但这种想法可能是一种“致命的自负”。

  一方面,二者的张力并没有今人想象的那么大。“执两用中”是中国古典哲学的精妙表达,也是传统政府治理的实用之道。从历史语境来看,政府治理问题上的儒家方案与法家主张,都是对理想的政府治理与行政秩序应当如何是好的回答,都是传统治理经验智慧光谱中的不同色调。秦汉以降的传统政府治理话语体系及其实践中,临下以简、驭民以宽和从严治官、从严治吏总是相伴相随。

  另一方面,“为民父母行政”内含着对君主的政治约束与伦理要求。君主权力看似无边无际,但不得肆意妄为,而是要以人民福祉为宗旨。“明主治吏不治民”以明主作为法、术、势的运用前提,如果昏君不顾百姓疾苦或放任奸臣弄权,就会遭到天意的惩罚。即便民众不起来革命,良臣也会让其快意难逞。

  对于传统政府治理的良善之道,明儒王夫之曾用“严以治吏,宽以养民”一言以蔽。这就将法家治吏论内化于儒家养民论,赋予“为民治吏”以崇高目标和饱满价值。李启成教授指出:“在儒、法两家学说共同推进下,经多代先辈的努力,完成了从分封制到郡县制、贵族宗法世袭制到官僚委任制的第一次社会大转型;近似地,通过法家和儒家的次第登台和影响,以外儒内法为思想内核的帝制法制得以建立并顺畅运作,‘治吏’成为帝制法制的‘宗旨’。”

  循此我们可以申论,民、官、王是百家共论的治理三元素,三者耦合互动生成治民、治官、治王的治道运行及其政体构造。儒法结合的“为民治吏”,或曰牧民与治吏相结合,王治与治王相统一,则堪称传统中国政府治理的理性选择。传统中国的治道运行,在治民层面收效甚巨,政治秩序与国家形态也因此收获了本固邦宁之长效;在治王层面虽然常被诟病,但也不乏民贵君轻、为政以德的宪制性安排;至于治官层面,则尤其注重以制度建树确保严以治吏。正是在三者此消彼长的动态耦合中,传统中国的政府治理得以“安身立命”。

  吏治清明是传统中国治理秩序趋向优良的重要保障。当代中国推进了历久弥新的“中国之治”,并以选贤任能、从严治吏对“关键少数”进行革命性锻造。我们必须坚持自信自立,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传承发展“为民治吏”的法理精髓,为吏治清明的中国之治探索开辟新的法治篇章。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