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梦龙的“无讼”思想及其实践
2024-02-23 10:44: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侯海军 朱忆宸
 

  “两牛相触,一死一生。死者同食,生者同耕。”这是明代著名文学家、思想家冯梦龙在福建寿宁任县令时,在“犀溪断牛案”中所作的文告,仅仅十六字,简明扼要却公平合理,采用调解的方式使得积怨颇深的两村化干戈为玉帛,将一场会引得两村争辩、械斗的纠纷轻松化解,成为一段佳话。

  “犀溪断牛案”调解之妙

  福建寿宁县西浦乡有两村土地相邻。有一天,两村的耕牛在牧童放牧时角斗起来,其中一只牛被顶死。两村村民因赔偿问题争执不下,遂告到县衙。

  据史料记载,两村历来不和,村民间积怨已久,曾数次械斗,一点琐事就会成为导火索。此案中两牛相斗并非一方故意挑衅或引诱导致,若简单按律处理判决赔偿,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村民会因遭受无妄之灾而心存不满,也会引发两村村民间的更多纠纷,加深两村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矛盾化解。

  时任县令冯梦龙采取调解的方式,向两村村民讲清原委,劝他们解怨修好,并作出了“两牛相触,一死一生。死者同食,生者同耕”的十六字文告,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化解矛盾,避免纠纷进一步扩大。冯梦龙对此案的处理兼顾法理与人情,避免了两村因为小事而械斗,增进了两村的团结,达到了“两造皆和”的和谐效果。

  冯梦龙的“无讼”思想及其实践的具体体现

  冯梦龙出生于江苏苏州一个士大夫家庭,花甲之年被选派至福建寿宁担任县令。寿宁县是一个僻远贫困的山区,冯梦龙曾写诗描述道“地僻人难至,山多云易生”。此地山脉岭峻、溪流纵横,人们生活贫困。当地居民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不熟悉法律,对官员心存畏惧,不愿意主动与官府接触,又“以气相食”,民风彪悍、教化不至,素有“宁人好讼”的说法。冯梦龙根据“岭峻溪深,民贫俗俭”的县情特点,提出“险其走集,可使无寇;宽其赋役,可使无饥;省其谳牍,可使无讼”的治县纲领,努力实施并取得卓著成效。其中,“谳”是审判定案之义,“牍”指案卷文书。冯梦龙在任期间通过减少卷宗材料、简化诉讼程序,以非诉方式促使人们遵纪守法,实现了定分止争。

  “无讼”思想起源于孔子《论语·颜渊》中“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理念。孔子所倡导的“无讼”并非指不处理或者拒绝诉讼,而是要求听讼者必须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从情理上来教化当事人,从根源上解决纠纷,使当事人不再提起诉讼。孔子认为审判的最终目标就是息争止讼,要从根源上解决矛盾。其所追求的“无讼”,是通过道德教化、审慎司法来处理和化解纠纷,使得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最高境界的审判不仅仅是在于处理已有的争端,更在于预防矛盾的发生,让人们自觉遵循道德、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避免纠纷的产生。

  在封建社会,县官能在诉前平息纠纷是极为可贵的。在成为县令之前,冯梦龙的“无讼”思想已经体现于其所编著的“三言”的故事之中,如《醒世恒言·薛录事鱼服证仙》中对于四川青城县有如下描写:“凡有盗贼,协力缉捕。又设立义学,教育人材……又把好言劝谕,教他本分为人……盗贼尽化为良民。”可见,冯梦龙追求的“无讼”是一种理想的司法秩序,即民众受到了良好的教化,偶有矛盾也可化解,无需采取诉讼的方式处理,从而营造出奉业守约、廉谨公平的社会环境。

  任寿宁县令后,冯梦龙在治县过程中一直贯彻“无讼”思想,其自撰对联“讼庭何日能生草,俗吏有时亦看山”便体现了他对“无讼”的向往。《寿宁待志》亦记载了冯梦龙教化防讼、化事息讼的事迹。此外,冯梦龙在《喻世明言·蒋兴哥重会珍珠衫》中还讲述了蒋兴哥与卖珠陈老发生争执,陈老跌倒身亡的故事。证据不足之下,知县采用调解的方式,结合人情与法理化解纠纷,平息各方怨气。该则故事为冯梦龙撰写,体现了他对于“无讼”的基本态度,即主张以调解等非诉方式合理化解矛盾,平息纠纷。

  冯梦龙认为,诉讼有其弊端,败诉方往往有牢狱之灾,虽一人入狱,却波及众多,如果一律严惩,可能会激化矛盾。此外,若对簿公堂可能会造成诉讼双方当事人关系恶化,甚至还有可能导致世代结怨,这显然不利于睦邻友好、安定团结。冯梦龙还关注到,诉讼往往是对人力、物力、财力的多重损耗,村民发生矛盾冲突乃至刑事纠纷,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反让一批勾结官吏、藐视法律的“讼棍”有机可乘,极大破坏了社会治安和百姓安宁。可见,诉讼并不是唯一的途径,也不一定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手段。若是方法运用得当,调解、和解等非诉方式不仅能够快速化解纠纷,还能避免破坏当事人双方的人际关系,节约司法资源。此外,这种方式也更加灵活、快速,能够更充分地考虑到当事人的利益和需求。因此,冯梦龙在司法上坚持公正断案,用非诉手段化解矛盾,努力达到化讼、息讼的目标,避免激化纠纷。

  冯梦龙在寿宁县为官四年间,明断讼案、政简刑清,县监狱“时时尽空,不烦狱卒报平安”。冯梦龙面对旧案不推托,遇到难题不回避,公正处理一大批积案,加强道德教化,消除民间纠纷隐患,预防社会矛盾发生。他在任职期间努力减少司法纠纷,甚至让县监狱空置,显示了他在推动社会和谐、化解矛盾方面的杰出才能和影响力。这种治理理念和作风在当时备受赞誉,也得到后世的肯定和赞扬。晚明学者评价冯梦龙“计闽中五十七邑令之闲,无逾先生”,称赞其治下寿宁“农野馌残歌夜月,公庭讼简闭春云”。

  冯梦龙的“无讼”思想及其实践的现实启示

  中华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我们应当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挖掘古代法制土壤中蕴含的精华思想智慧,坚持从历史走向未来,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冯梦龙的“无讼”思想与实践,对于进一步完善纠纷预防与化解机制,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和现实意义。

  其一,明察听讼。听讼者断案需客观公正,彰显法律权威。冯梦龙作为县令,综合运用辞听、色听、耳听等多种听讼方法,采用微服暗访、实地探查、多方取证等多项措施调查案件,使得真相大白,村民拜服。法官素质的高低,是公平正义的目标能否实现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法官要提升自身法律素养,维护司法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二,教化防讼。冯梦龙注重法律教育与宣传,通过以案释法,寓审判和教化于一体。寿宁县过去既有旌善亭,又有申明亭。将恶人的劣迹公之于大庭广众,即谓“申明”。冯梦龙上任后,发现“申明之典亦久旷矣”,故增设了旌善亭、申明亭,极力彰扬忠孝节义、训诫恶棍霸徒。这种做法可以发挥由一个案件的判决震慑、警醒、教化一批人的作用,充分劝化世道人心。这有利于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从根本上避免因法律知识匮乏而导致的纠纷的发生。

  其三,调解息讼。冯梦龙注重发挥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通过在乡镇建立申明亭,在发生民间纠纷时,由村民推选德高望重的老人在申明亭主持调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种做法及其蕴含的和谐治理理念与“枫桥经验”是高度契合的。我们要结合冯梦龙断案法中体现出的法理相融、和谐共处的传统法律文化精神要素,进一步总结近年来推行“枫桥经验”所取得的经验和成果,把矛盾化解在民间、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两造皆和”,案结事了。

  “两造皆和”不仅是一种良好的司法效果,更是一种社会治理理念。它倡导尽量避免诉讼的发生,重在加强道德教化,消除民间纠纷隐患,从而在根本上预防和解决纠纷,达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效果。通过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谐理念融入现代纠纷预防与化解机制中,有效保障民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创造更为和谐、公正、稳定的社会环境。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