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可靠的宪法保障
2004-04-08 19:43:47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法制日报评论员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宪法修正案在原来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家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规定,表明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仅要引导、监督和管理,还要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给予鼓励和支持。

  此次修改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把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毫不动摇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方针确定下来,标志着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方针更加完善,更加符合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际,更加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修改后的宪法对于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种障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我国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宪法第十一条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改,这说明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地位愈益重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愈益突出。改革开放的实践也已经证明,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推进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我们应当以这次修改宪法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并清理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解放思想、鼓励创业,转变择业观念,消除各种障碍,为毫不动摇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提供更加优良的制度与体制环境。随着改革开放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不断完善,但是,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目前依然存在。有的政府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在注册、经营、投资立项等环节上实行比公有制企业严得多的审批要求;一些非公有制企业难以平等地获取和使用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有的地方和部门的管理人员对非公有制企业随意干预、设置障碍甚至刁难勒索。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与限制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各地各部门都应当依据宪法的规定和精神,在政治上关心和爱护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抓紧清理与完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主体、产权、交易、税收、融资、投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在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还应当尽快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促使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党的十六大精神指引下,在宪法有力的保障下,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必将取得更大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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