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胶囊不减肥 消费者怒诉百货公司
2012-12-07 11:18:35
     中国法院网讯 (晋怡)  张先生因欲减肥在某百货购买15盒减肥产品,后得知产品标识的生产厂家不存在,遂将某百货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十倍赔偿。近日,通州法院经过审理,判定某百货因有合法进货途径且尽到审查义务而免于赔偿。

  张先生为减肥在某百货购买了15盒绿盾牌韵美胶囊,回家后服用发现并无减肥效果,经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该产品标识的生产厂家不存在,故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为由,将某百货诉至通州法院。庭审中,某百货提供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国产保健品批准证书、检测报告、进货清单以及发票,用以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进货途径且其尽到相关审查义务。最终,通州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销售者只有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进行销售的,才对消费者承担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责任。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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