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化建设评估的原则、内容与方法
2013-09-27 09:33:0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包蕾 王保林
  在“宏观指导、典型示范”建设原则的持续指导下,自2005年以来,全国各地法院文化建设得到了较快发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战略目标,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必将继续深入推进。在这一推进过程中,建设效果如何获知?正确方向如何把握与保持?建设内容“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如何有效促进?此时,评估工作也就进入了我们的视野,成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下面就其原则、内容和方法等基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评估工作的科学开展提供一些理论支撑和基本思路。

  评估的重要原则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全国法院文化建设会议精神,我们认为法院文化建设评估应当具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普适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

  评估工作既要引导法院文化建设遵循文化建设的基本原理,又要适应司法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实现共性与个性的有机结合。法院文化评估工作所涉及的主要标准、权重设定、计算方法等内容应当体现司法规律的内在本质,有效促进法院文化内外功能的全面发挥,始终保持法院文化建设的正确导向。

  (二)目的性与动态性相结合的原则

  评估工作不仅要客观衡量当前法院文化建设目的的实现程度,而且要充分考虑到建设目的的层次性要求和动态性发展。具体而言,既要衡量促进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的“三个提升”首要目标的实现程度,又要评价“法官精神塑造”核心目标的实现程度;既要测量当前要求,又要评估“推动法治的中国化构造”远期目标。

  (三)科学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

  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采用综合评估指标设计的通用技术,以使评估指标体系概念清晰、逻辑严谨、结构合理、操作规范。同时,在能基本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全面性的前提下,评估指标体系要简便易行、繁简适中、数据易取。

  (四)全面性与关键性相结合的原则

  评估工作不仅要涉及法院文化建设的所有方面,以求全面、客观地反映建设现状,而且必须要选择关键性指标,以提高评估的针对性和简便性。法院文化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层次、多重因素。在开展评估工作时,应当区分主次、适当取舍,科学选取关键性指标进行评估。

  评估的主要内容

  按照法院文化建设的运作过程,可以将法院文化建设分为组织工作、建设状况和建设效果三个维度。相应的,法院文化建设评估体系可以相对独立地分为建设性评估、结构性评估和功能性评估等三个一级指标体系。

  (一)建设性评估指标体系

  建设性评估的主要对象是考察法院文化建设的组织工作情况,是对某项组织工作“建或没建”进行评估。按照法院文化建设组织工作的内容,可将建设性评估体系分为组织保障、工作推进和工作检查三个二级指标体系。组织保障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关键条件,主要包括领导机制、制度建设和管理机制三个方面,相应三级指标可以设定有:明确法院文化建设领导体制、明确法院文化主管部门与人员、各部门文化建设职责分工明确并形成协调工作机制、法院领导班子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并解决文化建设重大问题、广泛发动法官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等。工作推进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具体执行过程,主要包括宣传活动和载体支撑两个方面,相应三级指标可以设定有:制定法院文化建设规划、对法官开展法院文化培训、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传播法院文化、法院文化建设工作有创新、经费有保障并纳入预算管理等。工作检查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最后环节,主要包括检查交流和考核评估等两个方面,相应三级指标可以设定有:对法院文化建设工作有考核、总结推广法院文化典型经验、定期开展法院文化建设评优表彰活动等等。

  (二)结构性评估指标体系

  结构性评估的主要对象是考察法院文化结构性要素是否全面,是对某一文化要素“有或没有”进行评估。根据目前研究成果,法院文化理论结构和实践路径结构呈现多样性、个性化态势。但是,无论如何划分,主要内容和核心思想是一致的。为了增加评估工作设计的通用性,本文采用当前最主流的四要素说,即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作为四个二级指标体系。当然,在相应的三级指标设定时可以适当考虑因不同地域、不同层级、不同民族等因素产生的特色文化或个性文化的存在。下面分别讨论设定相应的三级通用指标。

  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核心价值观是精神文化的内核,相应三级指标主要包括: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核心价值观等意识形态建设的常态机制、形成核心价值观文化与审判执行工作结合起来的融合机制、开展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等活动以形成法官健康心态的保持机制、建立教育载体综合性和内容可接受性的教育培训机制、确立法院精神和开展法官宣誓活动、设立司法风险点防范机制、健全特邀监督员制度。制度文化是法院文化的关键,是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的中介,主要包括审判管理制度、政务管理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相应的三级指标主要包括:组织结构特别是否成立审判管理部门、管理制度、按照精神文化内容修订已有规章制度、审判运行态势分析规范化建设、审判管理内外部协调机制、政务管理和人事管理的审判资源配置制度等等。行为文化是法院文化的关键,其主要内容就是树立司法公正、清正廉洁、一心为民、规范文明的职业形象,相应的三级指标主要包括: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建立司法形象的教育树立机制、健全司法行为的监督机制、落实司法为民措施等等。物质文化是法院文化的载体,按照表现形式和受众范围,主要包括文明建设、工作环境和形象宣称三个方面,相应三级指标主要包括:建立法院标识等视觉识别系统、法院刊物和网络建设、审判和办公场所的文化形象塑造、院史(荣誉)室建设、法院公用区域的文化氛围烘托等等。

  (三)功能性评估指标体系

  功能评估的主要对象是考察法院文化建设的具体成效情况,是对某项文化工作“好或不好”进行评估。按照法院文化对内功能和对外功能的区分,可将功能性评估体系分为内部效果指标和外部效果指标两个二级指标体系。内部效果是法院系统内对法院文化建设的认同,其相应三级指标主要有:法官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度、法官爱岗敬业的精神状态、法官对管理制度的认可度、法官在工作中形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审判质量指标与效率指标提升程度等。外部效果是指法院文化建设是否被社会公众认知和认同,其相应三级指标主要有: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宣传法院践行核心价值观的各种举措和重要成果、涉及作风问题的被投诉数目及年均递减率、司法救助开展情况、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宣传法治文化的各种举措和重要成果、审判效果指标提升程度等等。

  评估的基本方法

  在运用综合评估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法院文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其评估工作可采用如下基本方法:

  (一)分值分布

  首先,在上述通用评估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相关指标,最终确定评估指标体系。其次,将法院文化建设评估总分设为1000分,其中,建设性评估指标部分300分,结构性评估指标部分300分,功能性评估指标部分400分。最后,各项三级指标的分值根据其权重和所在部分的总分值而设定。各项指标的权重设定可以采取直接构权法或者层次分析法等方法。考虑到计算方便,权重设计可不按百分比计算,而是采用绝对值。需注意的是,根据法院文化建设重点的变化以及各个法院的不同特色,三个部分分值的分布和各个指标的权重可以进行动态的调整。

  (二)评估方式

  根据不同项目可测量性不同,采取不同的评估方式。对可直接量化的标准,通过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座谈、深度访谈、实地考察等方法,直接进行评判打分。对于不能直接量化的指标,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定性评估并将评价结果予以量化打分。定性评估结果分“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级,其分值相应为一、二、三、四个等级。评估“好”和“较好”占90%及以上的记一等级分值,80%-89%的记二等级分值,60%-79%的记三等级分值,60%以下的记四等级分值。

  (三)评估实施

  首先,根据评估需求和法院级别不同,确定不同的评估主体。各级人民法院是自我评估主体。全国各高级法院是对本辖区中、基层法院的文化建设进行复评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是对全国各高级法院及其辖区法院的文化建设情况进行终评的主体。其次,依据确定的评估指标,设计调查问卷和评估量表。问卷和量表中,除了含有被调查者的认识、意愿、理念等主观情况外,同时还要收集被调查者的基本信息等。再次,综合运用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座谈、深度访谈、实地考察、调查问卷等方法,多方位采集信息,收集数据。评估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被调查者覆盖法院文化主体的各个层级,对于法院中层以上领导,进行全部调查;对于其他人员,进行抽象调查,并注意岗位、学历、专业、年龄等的分布,提高调查的密度。最后,利用统计工具,对收集到的数据信息进行处理,根据得到的结果撰写需要的评估报告。当然,以上程序是评估时采用的基本步骤,实际工作中,评估小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灵活进行选择性组合使用。

  (四)结果运用

  根据900分以上为优秀、800分以上为良好、600分以上为及格的评估标准,将评估结果纳入法院整体绩效管理体系。各高级法院根据年度考核总分可以对辖区各中、基层法院进行排名表彰,并把排名前三的中、基层法院推荐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此外,法院文化建设考核结果,可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领导班子评先评优以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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