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层法院审判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3-10-12 08:46: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宁远频道 | 作者:江天永
  当前基层法院审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案件效率管理欠完善。最突出的问题是文书送达难,当事人流动性大,当事人的户籍地与身份证上的住所地或实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给送达文书带来难度,邮寄送达规范不严,留置送达程序繁琐,公告送达效果不好等制约了送达工作的开展,影响了审判效率;有的审判人员以业务工作繁重为由,对一些案件迟迟不审理,审理后不判决,而采取延长审理、中止诉讼,转化审理程序,不规范劝当事人撤诉等原因规避审限管理规定,导致案件审理超审限,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严重地损害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司法形象。

  (二)案件质量管理不规范。案件管理更多体现为事后监督,而缺乏事前、事中的监督和管理;案件质量管理环节设置不合理,职责不清,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不能较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能及时发现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更不能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指导;案件质量评查阶段缺乏详细的质量评查规程和标准,使案件评查活动操作的随意性极大,评查结果不能全面反映办案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案件质量水平。质量管理制度的不规范,导致往往在案件被发回重审和重大改判引发涉诉信访后,才发现案件存在程序和实体质量问题,解决来难度极大,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使法院公信力下降。

  (三)案件信息管理不科学。由于审判管理量大、面广、线长、点多,要想提高管理效益,有效的手段是以信息化、网络化为载体,把管理触角延伸细化到审判执行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实现精确、实时、全面、动态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审判管理中的漏洞,防止权利失控,工作失管,人员失职,行为失规。目前基层法院还没有建立起能够全面记载,实时反映案件运行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干警绩效情况的网络数据平台。大多审判人员不习惯使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导致信息录入的迟滞和遗漏,影响了对案件审理流程和质量的监督。

  (四)审判质效管理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绩效考核指标内容的设计欠科学,没有与法官的业务能力,廉洁司法,职业道德等情况相挂钩,不能对法官职业技能和业务素质实现科学公正的考核。在业绩考核制度的落实上,考核部门与被考核部门及法官的互动机制不畅通,考核过程中的庭长和考核部门的跟踪管理、指导、提示、建议等执行、完善措施缺失,考核的有效性被削弱。在业绩考核结果的使用上,与干警的表彰,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等衔接不够,激励制约作用发挥不明显,调动不起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

  笔者从事审判管理工作多年,就如何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推动审判管理工作科学发展,谈几点个人看法,与同仁共勉。

  (一)严格审判管理责任。管理的要义在于落实,落实的关健在于责任,要落实审判管理办公室的管理责任,力求以专业化管理,有效整合审判管理资源和权限,变分散管理为集约管理,变职能管理为服务管理,使审判管理更加符合司法改革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要落实中层领导的管理职责,克服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的现象,制定的制度必须坚决执行,决定的事情必须抓紧落实,部署的工作必须一抓到底,对本部门的人和事及案件必须敢于管理,善于管理,着重提高执行力和落实力,要落实全体审判人员参与管理的责任,把全体工作人员的职责任务和工作,目标加以分解、量化,让每一个人都明确自己的责任,把自己法院整体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服从管理、服从大局,确保各项工作付诸实践,各个管理环节畅通无阻,形成合力。

  (二)明确审判管理原则。要把创新审判管理的最终目的落实到审判机关的职责定位上,要正确处理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的关系,充分认识到审判管理既是规制又是服务,既要监督和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也要用创新的思维发现和解决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充分利用定性管理直观性强和定量管理准确性高的特点,坚持定性管理和定量管理相结合,在审判质量管理等方面注重定性管理的运用,在质效管理等方面注重定量管理优势互补,相互促进,让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在考核规则中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和科学发展。

  (三)抓住审判管理重点。以加强审判管理的过程控制,事中监督和科学考核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当事人信息化系统,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不当立案,不当调解、裁判和执行,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中心与立案的程序衔接,促进矛盾纠纷的多元、及时、有效化解,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过程,改本执行运转流程及监督自由裁量权的行驶,确保实现公正司法,进一步完善调解案件,虚假诉讼案件的风险防范机制,避免让司法成为当事人谋求不当利益的工具;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完善防范廉政风险的预警机制,对执行风险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充分发挥审判管理科学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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