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规范管理 提升执法水平
——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关于赃款赃物和罚没财物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5-01-29 14:44: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八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矛盾的基本方针,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司法是职责之中应有之义。为此,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涉案赃款赃物和罚没财物进行了清理检查和专题调研,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我院共受理刑事案件2104件,审结2055件。其中有2043件判处罚金,共收取罚金4亿多元,有22件案件判处没收财产,41件案件追缴赃款返还被害人,扣押赃物4件,扣押赃款14万元,追缴赃物手机二部、电脑二台、吉普车一辆。根据上级政法机关和法院的要求,通过自查和清理,进一步实现了检查、督促、规范、提高的预定目标。

  二、主要做法

  1.加强横向沟通。与公安机关沟通,指导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查扣赃款及被告人个人房产及其他财产,避免被告人转移财产,确保案件到法院阶段追缴、没收的财产能够实际执行到位,最大化实现财产罚功能。

  2.实行归口管理。赃款由院财会负责,赃物由专人负责。设立专门的涉案物品保管室,涉案物品的入、出库实行接收登记制度,涉案物品从接收或取得之日起,统一交院办公室保管员保管。保管员设立基础台账,对存放的涉案物品分类贴注标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严把进出口。

  3.严格移送程序。由公安、检察机关办案人与刑庭办案人对接,经核实身份后,交由财务室接收涉案财物,同时开具赃、证物资(移交、扣押)保管凭证(一式四份),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我院刑庭和财务室各自存档保存。对于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涉案款物,依法返还或上缴国库。

  4.严格罚收分离。被告人或其家属持交款条到院财务室交款。涉刑事审判庭室内勤每月20日前与院财会确认已经生效裁判的罚金数额后,将暂扣款转为罚金。院财会将罚金上缴国库,为内勤开具《辽宁省罚没款收据》,该内勤将收据交给办案人入卷。

  三、存在问题

  1.财产罚的收缴滞后。刑诉法规定,财产刑和附带民事案件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但未对具体的财产刑的执行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只有在被告人判决前预缴罚金的情况下,财产刑才能够得到实际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实施后,我院判处财产刑而当事人未实际缴纳的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2.涉案物品长期堆放。作案工具和假冒伪劣产品应当销毁,但有关法律未规定具体的执行主体。此类物品在法院长期堆积,物满成患。

  3.卷中欠缺结果材料。赃款和罚没款上缴后,会计核算中心未即时开具收据,或者在年末集中开具收据,个案上缴结果卷中显示不能。

  4.上游移送不及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有时移送涉案财物不及时,易造成接收日期与办案时间不一致、结案日期和赃物交接日期差距过大的问题。对此,我院在处理涉案财物时还须由刑庭另下裁定对赃物进行处理,造成一定工作负荷。

  5. 被害人非意思表示“放弃”。因联系不上、数额较小等原因,返赃时部分被害人长期不取,返款只好保存于院暂扣款账户中。

  四、对策建议

  1.加强立法补缺。对涉案的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明确其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诉讼审判过程中的流转规程,即流转、处理和销毁的主体和时间,明确出口、上缴时限和归卷必备材料(如财政核算中心开具的上缴凭证等),切实解决涉案物品堆放过多、过长,处理结果于程序不合法不明确等问题。

  2.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财务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和纪律培训,建立备底账户,明晰入口,扎紧出口,补足管理短板,消弭管理漏洞。

  3.加强办案部门与财政核算部门的沟通。切实解决司法卷内附具财政核算部门上缴收讫凭证问题。对于罚没和收缴赃款的,建议财政核算部门“一案一开具”上缴收讫凭证;即使不能做到“一案一开具”,则开具大发票时,也需列明案号、具体金额及项目名称。

  4.建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平台。为解决涉案财物的保管问题,除依法应予返还的财物外,建议建立市一级执法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对于作案工具、赃物和罚没物品集中保管,统一管理,降低执法单位涉案物品的保管成本,盘活有限的办案使用空间。

  5.创新管理方式。借助新技术平台推进管理的效率和便捷。建议对于储存的涉案物品,含赃款赃物和罚没财物,除分类存放、依性状存储外,还应制作二维码识别标签,以高效管理和迅速查询。

  6.裁判文书中应有的明确。建议刑事裁判的主文应明确对罚金、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及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等事项在责令退赔、上缴等方面的执行,如果涉及当事人或财物较多,可另附清单,以在有关法律没有明定、缺乏必要衔接时,便宜涉案财物的及时处置。

  7.严格检查和责任追究。建议各单位监察部门成立专项检查组,每月对涉案财物和赃款赃物进行检查,同时做好统计与核对工作。对于不遵守移送、移交、返还等规定,或管理不当致使财物损坏灭失,以及存在截留、私分、挪用、擅自处理等行为的,及时纠正,果断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课题组成员:李清杰 孙 浩 李占龙 王兆杰 程兴桥 韩 善 梁 聪 赵 纲)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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