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医疗纠纷:“生死矛盾”的软着陆
2017-03-14 14:58: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刚
  去年,中国科学院一怀孕女博士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猝死,引发死者家属与医院之间的一场“对峙”风波,甚至双方单位都出面“发声”。

  如何妥善化解医疗纠纷,是近些年两会一个绕不开的话题。今年两会上,部分人大代表提出,要从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医疗风险第三方转移等多渠道破解医患矛盾,实现和谐的就医环境。

  依法严惩涉医犯罪

  数据显示,2016年,在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医疗纠纷数量较2015年下降6.7%,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下降7.5%,涉医违法犯罪案件下降14.1%。

  尽管如此,少数极端的暴力伤医事件,依然极大地挫伤了医护人员的积极性,破坏本应和谐的医患关系。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雷冬竹说,暴力伤医事件首当其冲是医生、护士,但最终“埋单”的却是全社会。一旦医疗机构运行正常的秩序受到干扰,拖累的是公共医疗服务的质量,社会大众也会因此成为暴力伤医行为最终的受害者。

  对此,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对暴力杀医、伤医等严重涉医犯罪依法从严惩处,依法严惩无端猜疑、蓄意报复而采取暴力手段故意杀害、伤害医务人员的犯罪,依法严惩报复医务人员亲属的犯罪。

  2016年7月起,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卫计委等9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切实做好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对诉至法院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坚持有案必立;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引导当事双方理性解决纠纷;对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判决,防止矛盾激化升级,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

  多方协力化解纷争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在南昌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派驻巡回法庭,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成立全市首个驻大型医院“医疗纠纷法官工作室”……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在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作用,不断加强与医疗机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对接、联系和沟通,组织、动员各方力量参与化解医疗纠纷。

  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第一医院、南京市心血管病医院副院长陈鑫表示,建立更加高效便捷的第三方调解和仲裁机制,避免医患双方直接冲突。调解机构要主动作为,积极介入各类苗头性纠纷,通过合法手段保护当事人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黔南州政协副主席张加春提出,建立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制化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相衔接的医疗纠纷处理体系。公开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流程,积极引导患者依法维权,真正实现医疗风险合法化分担。

  “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要从法治、德治、机制等多方面综合治理。”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副院长兼眼科主任李敏建议,应通过开展打击“医闹”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医疗体制建设、加强宣传教育与舆论引导等多种形式和途径,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消除医患矛盾根源

  司法是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要途径,却不是唯一途径,标本兼治才是根本之策。

  “医患矛盾的根源,还是医疗资源紧张、患者看病难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许虹说,首先要提高医护人员的薪酬水平,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尊重医护人员的舆论氛围,让医护人员能够在工作中有职业自豪感。

  陈鑫代表认为,必须优化医疗资源分配,从根本上改变部分医护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的现状,让医护人员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医患沟通,医务人员在高智商的基础上也要不断提高情商,提高沟通能力和沟通效果,做到标本兼治。

  全国人大代表,长沙医学院董事长、院长何彬生认为,要真正化解医患矛盾,消除“职业医闹”,避免医患纠纷呈现暴力化倾向,促进医患关系逐步和谐,需要采取全方位多层面的对策。如深化医疗改革,建立完善的转诊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医生的自律,提高医疗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等。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