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金店老板在家遭劫杀 25岁凶手一审被判死刑
2017-05-23 09:51: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古林
  2016年7月10日早上7时15分,江苏省海安县李堡镇一金店经营户家中遭歹徒抢劫,38岁的店主缪某遇害当场身亡,其37岁的妻子和13岁儿子被捅伤。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辉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康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今年25岁的张辉唐是江苏省东台市人,初中文化的他因经济条件不好在外欠了不少钱,他还用妻子的汽车抵押借了8万元,眼瞅着借款要到期,就一直盘算怎么弄钱。

  2016年7月初,张辉唐逛超市时,看到缪某经营的“缪二金店”规模小、看店的人少,便产生了抢劫黄金后卖钱还款的念头。经踩点,张辉唐发现店主缪某每晚会将黄金带回位于海安县李堡镇杨庄村的家中。

  同月10日凌晨4时许,张辉唐驾驶摩托车,携带事先准备的刀、锤子等作案工具,至李堡镇杨庄大桥边的砂石场,藏匿好摩托车后步行到被害人缪某家翻爬进入车库,打开缪某日常所驾驶汽车的后备厢,未能发现黄金,遂决定带上刀、锤子躲进车内伺机行事。

  上午7时许,张辉唐见缪某打开车库卷帘门,将装有黄金的密码箱放入车辆后备厢,并与妻子唐女士、儿子小缪准备上车,唐女士发现车库内有一可疑双肩包并进行询问时,张辉唐即从车内冲出,持刀连续捅刺三被害人,致缪某头面部、胸背部等多处受伤,后当场死亡;致小缪的额部、胸背部、腿部多处受伤;致唐女士左手中指受伤。

  为毁灭罪证,张辉唐在逃离途中经过海安县李堡镇杨庄大桥时,将随身所带的作案工具刀、锤子扔进河里,回家后,将作案时所穿衣物烧毁。当日上午,张辉唐随同组村民康某至江苏省大丰市一工地打工。期间,张辉唐将自己抢劫、持刀杀人等事实告知康某。下午,在明知张辉唐犯有抢劫杀人罪行的情形下,康某仍提供一张银行卡给张辉唐使用,并为张辉唐从卡中取款2000元,后驾驶汽车将张辉唐送至山东,帮助其逃匿。

  次日凌晨1时许,张辉唐在日照市一旅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庭上,张辉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入户抢劫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解称其当时进到被害人缪某家院子里时,只是想偷金子,没想到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请求法庭从宽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辉唐因家庭经济拮据,携带刀具入户劫取他人财物,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康某明知张辉唐系抢劫杀人犯罪的人,仍为张辉唐提供银行卡打款、取款、并开车送张辉唐到山东日照,帮助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且属情节严重。张辉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康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张辉唐的辩护人称本案系抢劫预备、造成死伤是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辉唐预谋入户伺机实施抢劫,从包内取出刀、锤子在汽车内继续等候,伺机抢劫,早上在被害人发现异常后,持刀、锤下车,并未选择逃跑,而是直接行凶,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后逃离现场,其行为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依法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追究刑事责任,且属抢劫犯罪既遂。

  关于被告人张辉唐及其辩护人请求从宽、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从现场逃离后,将刀、锤子抛至河内,回家又将所穿衣服、鞋子及口罩等烧毁,故意毁灭证据并潜逃至山东,企图逃避法律的追究,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虽其归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但并不足以对其从宽、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