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自称代母卖房 收定金后房屋升值200万反悔
2017-06-09 15:42:46 | 来源:北京晨报 | 作者:颜斐
  景女士通过中介代母亲出售一套二手房,在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并收取20万元定金后却又反悔,称当初是瞒着母亲卖房,母亲得知后不同意。为此,购房人任先生(见图)将房主告上法庭,在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并赔偿中介费的同时,索要房屋差价。昨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任先生当庭表示,景女士之所以反悔是因签约后房价大涨而不想卖了。

  买房遇反悔原告索赔

  27岁的任先生是一家广告公司职员。两年前为购买婚房,他看中了一套位于朝阳区百子湾西里的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屋,房价为445万元。卖房人景女士称,房子是其母亲赵女士委托她出售的。2015年12月31日,经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景女士作为代理人与任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根据合同约定,任先生签约当日应当支付20万元定金,2016年4月30日之前支付126万元首付款,剩余购房款通过银行贷款。

  任先生说,合同签订后,母女二人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配合办理房屋的网签手续、首付款资金监管手续以及银行商业贷款手续,拒绝履行相关合同。

  因赵女士的违约行为,导致其无法再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到同等地段同等面积的住房。为此,任先生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赵女士返还购房定金20万元、给付居间服务费22250元及保障服务费8900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房主称不知女儿卖房

  庭审中,赵女士的代理人说,赵女士和丈夫生活在外地,该房屋平时由女儿女婿居住。2016年春节后,赵女士得知女儿怀孕后来京照顾她的生活,这才得知女儿瞒着她卖了房。该房屋登记在赵女士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二人都不同意卖房。因赵女士对房屋出售不知情、未授权售房也未与原告签订合同,因此景女士无权处分该房屋,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应属无效。

  此外,赵女士的银行卡由女儿持有,其对于女儿收取定金也不知情,无权要求其退还。代理人还表示,房屋中介未尽到审慎义务,应当退还原告交纳的全部居间服务费和保障服务费并承担赔偿责任。

  昨天,景女士和房屋中介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房屋中介代理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代理人说,景女士售房时告知中介该房屋所有人是母亲赵女士,其父已经去世,因此没有共有权人。他们曾提出过要和赵女士联系,但景女士称不方便提供电话。签订合同时,景女士出示了相关证件和手续,据此公司认为景女士有出售房屋权限。此外,景女士还当场给赵女士打电话确认定金是否到账。后续的定金是由原告打入赵女士账户,景女士通过微信向其母亲确认。

  原告称出于房价上涨

  因景女士一再称无法履行合同是因售房未得到母亲许可,法官询问景女士如何拿到母亲的身份证原件和房产证。景女士的代理人解释说,房产证就在涉案房屋里。赵女士丢失过身份证进行了补办,后景女士在家中找到了,就一直保存着。

  但任先生却称,2016年2月,景女士的丈夫曾以房价涨得太快为由,提出加价至480万元,遭到他拒绝。该说法遭到景女士代理人的否认。但房屋中介证实,景女士曾提出过希望加价,后期改称赵女士不同意卖房。

  任先生还出示证据,证明该房屋在签订合同后一年内已升值了约200余万元,但被告不予认可。因原告对房屋差价损失申请鉴定,此案暂停审理,由高院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后进行鉴定。

  庭审结束后,任先生说,因房子落空的事情,他和女朋友之间产生了隔阂,最终导致两人分手。如今,他再也无力购房,只能“望房兴叹”。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