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一玉器公司非法“吸金”逾千万元
公司被判罚五百万元 九名被告人获刑
2017-06-15 09:36:01 | 来源:法制网 | 作者:潘从武
  新疆乌鲁木齐市的一家玉器公司以售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吸收资金1044余万元,98人上当受骗。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这起典型的单位集资诈骗案件。

  据介绍,新疆乌鲁木齐君德海润珠宝玉器有限责任公司在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间,与多名被害人签订《和田玉投资收藏协议书》,约定被害人以购玉的方式向君德海润公司投资,被害人可以将玉器拿走,也可以将玉器存放在公司进行二次销售,合同一年期满后玉器归还公司,公司给被害人支付15-18%的年息,大部分被害人支付投资款后都选择将玉器寄存在公司进行代售。同时君德海润公司与被害人合同中约定销售的部分玉器系从其他供货商处赊借的,产权不属于公司。

  2012年4月,君德海润公司对外虚假宣称公司已在乌鲁木齐二工乡购买一块土地,要承建乌鲁木齐君德海润大厦,拟按照每平方米3800-4800元的价格销售房产,同年4月至7月间,君德海润公司以购房的名义与多名被害人签订《和田玉投资收藏协议书》,收取房屋投资款,并约定合同一年期满后公司将给被害人支付15—18%的年息。但实际君德海润公司并未取得任何土地所有权,也无房地产开发、销售等经营许可证件,并未办理任何相关房产开发手续。

  君德海润公司在经营期间相继成立海纳分公司、启德分公司、海润分公司、玖玖分公司、海义分公司、智腾分公司、聚峰分公司,分公司设立经理,由分公司经理组织业务员向被害人宣传其公司投资经营模式并非法吸收资金。君德海润公司成立至案发前,以支付高息为诱饵,以售玉及售房名义与98名被害人签订《和田玉投资收藏协议书》,非法集资共计10440297元,支付部分被害人利息及提成并扣除部分被害人拿走的玉器价值,君德海润公司实际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9560902.5元。

  此案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君德海润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五百万元;被告人君德海润公司的法人代表、股东张某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同时,该公司其他8名“中高层领导团”成员也均获刑。其中,被告人张某燕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唐某凯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刘某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李某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此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集资诈骗案,因本案被告单位成立之后,有部分业务系正常销售玉器的行为,而大部分业务为通过支付高息引诱吸收被害人资金进行运转,其实质是以售玉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单位集资诈骗之所以得手,就是借助于单位的合法资质掩盖了其非法的犯罪行为,但其诈骗手段和运作模式如稍加分析,保持冷静还是容易发现其破绽的。此案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参与犯罪行为的被告人众多,可见法律意识淡薄,不惜为高额利益铤尔走险,同时告诫投资者,切不要盲目决断进行投资,对于前期收到小部分高额回报的投资更要加以留意,往往更大的陷阱就在后面。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