卤制品添亚硝酸盐致食客中毒
大排档老板获刑受罚
2017-09-26 09:27: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周东艳
  为了缩短煮肉的时间,最大限度减少肉缩水且使肉类食品色泽鲜亮好看,安徽省萧县一大排档老板在其卤制的羊蹄中添加过量的亚硝酸盐,导致食客中毒。近日,萧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餐饮业有关的活动。

  王某在萧县黄口镇经营一大排档,今年1月19日,在卤制羊蹄时,王某添加过量的亚硝酸盐(俗称硝精)。当晚21时许,金某在该大排档购买了25元的卤羊蹄,金某夫妇及邻居食用后发生食物中毒。经检测,金某购买的卤羊蹄及被告人王某经营大排档内的卤羊蹄、卤猪蹄、卤汤中均检测出亚硝酸盐超标。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金某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王某于3月15日到萧县公安局黄口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前的两个月时间里,王某添加亚硝酸盐用于卤制肉类食品,销售额共计1.5万元。案发后,王某赔偿被害人金某经济损失合计4万元,取得金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处罚。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悔罪表现,且赔偿被害人金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对被告人王某依法从轻处罚;王某归案后,认罪悔罪,并对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积极赔偿,经对其社区影响进行评估,对王某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