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滥伐百亩林木又获刑三年六个月
2017-12-27 11:18:01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王洪斌)  日前,被告人胡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份,被告人胡某找到江西省进贤县某村委会原书记万某,商量把该村火烧林的杉木砍伐出售。经万某与村委会会计、妇女主任商量,拟在该村委会林场包括火烧林在内砍伐100亩,筹集资金用于修村级公路。后万某与被告人胡某协定,杉木包给被告人胡某砍伐出售,林木采伐手续也由被告人胡某负责办理。2003年4月8日,被告人胡某以村委会名义向进贤县林业局写了一份要求砍伐100亩杉木的报告。2003年5月25日经县林业局领导同意,该局调查设计人员到实地设计,设计砍伐面积81亩,其中火烧林24.6亩。2003年5月27日该设计经县林业局领导签字同意,并准予办理采伐手续。2003年6月11日,被告人胡某在还没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通知袁某组织村民上山砍树,将在设计范围内的火烧林24.6亩和未在设计范围内的79.5亩树木砍伐,并将获得的部分杉木对外出售。

  之后,被告人胡某被逮捕,后被取保候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胡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及已退还滥伐林木销售款6000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曾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