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2018-01-31 08:47:3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毅清 江桦 黄子鹏
  充分做好司法救助工作,让有困难的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是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形象的有效途径。2015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共为确有困难的300多名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95.7万余元,为136人发放司法救助金96.9万余元,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实践中,司法救助工作仍面临不少问题需要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司法救助经费不足,审批手续复杂。司法救助经费主要来源于法院自筹、政法委专项救助资金等,筹集渠道相对较窄。而一般情况下,执行案件及涉法涉诉信访的司法救助金需向政法委申请专项救助金,由于救助金不充裕,对救助金的申请程序复杂、审查环节多、审批周期长;并且,审批过程中人民法院缺乏话语权,有时候难以就救助金的急需性进行充分说明,造成获得的批准面较窄,批准金额有限。覃塘法院近三年的涉民生类需救助的案件当事人人数增加5.4倍,而获得的司法救助金数额却增加不多,资金缺口甚至逐年拉大,司法救济金显得“杯水车薪”。

  二是司法救助的范围狭窄,方式单一。司法救助的对象是交纳案件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而对于平时经济收入状况较好、在诉讼前突然陷入困境的当事人往往不纳入救助范围。但实际上,具有此种情形的当事人占有较大比重。此外,除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外,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未被纳入救助范围,司法救助面显得狭窄。实践中,司法救助以民事领域中的医疗、交通事故、工伤等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主,案由单一、受惠面不广。不仅如此,司法救助主要停留在经济救助层面,对于当事人的心理援助所需的资金则没有考虑和支持。

  三是有可能引发当事人“信访不信讼”。司法救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批信访当事人的困难,保障了他们的权益,但由此也诱发一些没有合法合理诉求的案件当事人以上访、缠访、闹访的方式给法院施加压力;也有的当事人在获取司法救助金后继续上访,以便再次获得司法救助,引发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对策及建议

  强化司法救助的经费保障。进一步拓宽救助资金的来源和渠道,建议将司法救助资金纳入国家及地方财政预算,由政府部门为主导,加大筹措救助资金力度,设立司法救助专项基金。也可探索将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执行费等每年按一定比例返还作为司法救助基金。推动司法救助基金追偿和循环使用工作,执行款到位后,应扣除已发放的司法救助金额,转入司法救助基金账户。此外,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的捐赠及资助,调动社会力量,不断充实救助基金。

  简化司法救助审批程序,规范资金使用,增强救助实效。救助程序以当事人申请为主,但如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申请或不能自行提供生活经济状态证明的,相关部门也可依职权启动。为提高运作效率,必要时可以探索由财政部门每年拨付一定的专项救助金给办案机关,由办案机关的司法救助委员会专门管理资金的拨付、发放工作,从案件承办人到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层层把关、审批,切实保障司法救助金的精准发放。

  提升司法救助意识,完善便民救助举措。借助典型案件,开展法治宣传,让更多弱势群体了解并运用司法救助制度;而对于个别无理且恶意缠访、闹访以谋取不当的救助利益的当事人,公安机关要强化打击力度。同时,完善各项便民举措,如在立案大厅设置司法救助窗口,明示司法救助条件、程序、范围等;制作简易的司法救助表格,为困难当事人开辟绿色通道,即时审核、上报、审批,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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