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扮女装与“男友”同居 盗窃财物获刑十个月
2018-01-31 11:01:15
     中国法院网讯 (窦娟 杨艳玲)  “我在网上买了假发和假胸,在与他网络聊天一小时左右在我住的地方见了面......”日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时,被告人王某(男)在法庭上对法官这样陈述。

  据了解,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某东(男,1989年出生)通过QQ聊天结识于某(男),后男扮女装并自称王某霞,与于某合租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某室。2016年10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东在其合租房内,趁于某睡觉之机,盗走于某手机SIM卡一张、海尔牌笔记本一台,并通过修改密码登陆于某支付宝、QQ钱包,先后将于某支付宝及绑定银行卡内余额转账、消费,共计人民币15538.52。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某东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公寓被民警查获。

  2018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东被带入法庭,其身形消瘦、声音柔弱。据被告人自述,其由于先天没有喉结,在日常生活中均以女性身份来与外界沟通交流。2016年10月的某天,在与于某QQ聊天相识后,二人迅速的陷入“热恋”随即同居,于某一直都没有发现被告人王某东其真实性别是“男性”。直到某日,于某醉酒回家,第二日发现“女友”不见踪影,并发现财物被盗,询问“女友”归期,“女友”却再不见踪影,于某方觉不妙,遂报警,后被告人王某东被民警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东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东无犯罪记录,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王某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东发表最后意见,其表示:我服从法院判决,因为一时鬼迷心窍起了歹意,现在后悔莫及。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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