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19-01-17 08:55: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8年3月6日

  上榜标签:总结经验创新,指导破产审判。

  内容导引:《纪要》共九个部分50条,将对破产审判工作起到重要指导作用。涉及许多企业破产法未规定的内容,既是创新的努力,也是为积累实践经验、制定司法解释做准备。

  点评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王欣新

  《纪要》内容丰富,在此仅对其重要创新内容进行评述。第一,《纪要》强调对重整企业的识别审查,只有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才有资格进入重整程序,破除了提出重整申请就应受理的错误观念,有助于防止重整制度被滥用。第二,强调对重整计划的审查批准,必须保证不损害反对者的法定清偿利益,制止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第三,规定了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条件和程序,完善了重整计划执行制度。第四,要求人民法院与政府建立“府院联动”的沟通协调机制,解决破产程序中尤其是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中存在的困难和因社会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而产生的社会衍生问题。第五,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强调理性博弈。第六,明确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除《纪要》规定的例外情况,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第七,进一步完善了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强调人身损害赔偿参照职工债权清偿,确立了惩罚性债权的劣后顺位。第八,建立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规定了实质合并的条件与程序,指明实质合并审理的法律后果;并规定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程序合并即协调审理问题及其管辖原则,强调指出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
责任编辑:刘泽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