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某国际商业保理(深圳)公司执行案

2020-04-22 14:26:40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因湖南省某县人民医院、某医药公司未按照《药品购销合同》约定向华某国际商业保理(深圳)公司支付账款,华某公司将二者诉至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请求二者支付应收账款人民币4000多万元和利息。经法院调解,医院支付了部分账款。2019年2月,经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再次调解,确认某县医院和医药公司应分期向华某公司再支付货款2800余万元。医院在履行2015万元后,未按期偿还剩余款项。2020年1月,华某公司向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某县医院和医药公司偿还剩余货款842.5万元。此时恰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初期,两被执行人因主体特殊,引起了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关注。经了解,医院表示其一直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但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还款计划,作为当地唯一定点救治医院,该院已动用全部资源抗击疫情,不仅无暇、也暂时无法筹措到充足的偿债资金。医药公司也因投入大量资金采供抗疫物资,陷入资金周转困境。二被执行人都请求延缓执行。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情况,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线上协商,双方互谅互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华某公司减免医院违约金112.5万元,医院和医药公司延期支付剩余欠款。

  典型意义:医院作为抗疫主战场,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案中医院和医药公司并非拒不履行,而是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战争暂时无法履行。人民法院坚持特事特办,审慎采取执行措施,积极促成和解,既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全力支持医院抗击疫情,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总体战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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