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对职务犯罪简化审理
2003-09-04 10:17:41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李南玲
  一宗涉案70万元港币的受贿案日前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法庭上见不到类似案件控辩双方的激烈交锋,因为被告人金根发自愿认罪,经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各方一致同意,深圳市中院审理此案时采用了普通程序的简化审理方式。此案从开庭审理到当庭宣判,用了不到两个小时。

  这是深圳司法机关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中,首次采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有关司法人员称,此举对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成本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被告金根发是深圳市能源集团原总工程师。检察机关指控,1994年12月,在深圳市西部电力有限公司西部电厂3、4号机组工程开始建设中,其循环水沟、管、井土建工程对外招标,个体承建商黄某某(另作处理)为顺利中标,找到金根发请求帮助。在金根发的帮助下,黄某某最后中标。为感谢金根发并争取更多的工程,1995年1月的一天晚上,黄某某在家中送给金根发100万元港币现金,并让金根发将其中50万元港币转交给原能源集团董事长劳德容(另案处理)。金根发按要求将50万元港币转交给了劳德容后,把其余50万元港币交给其妻收存。

  1995年2月至1996年8月,金根发担任西部电力有限公司负责人。为让金根发在工程款结算和其他工程项目上给予关照,1996年7月的一天晚上,黄某某到金根发家中,送给金根发20万元港币现金。金根发全数收下后用于私人开支。

  金根发涉嫌受贿案被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了解到被告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任何异议,同时已全部退出赃款。办案人员在当面征求被告人意见后,依照有关规定,向法院建议适用于简化审理程序。

  在9月2日的庭审中,省略了被告人就指控事实进行供述、对控辩双方无异议证据的具体说明等程序,简化了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等程序。最后,在控辩双方对涉案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的情况下,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当场宣判。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不到两个小时。根据被告人金根发在此案中具有的自首、积极退赃、自愿认罪等从轻、减轻情节,法院最终作出了对其减轻处罚的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深圳市检察院负责此案的公诉人李静华认为,此案体现出追求效率下的司法公正。她强调,这种简化不是随意的,而是在完全遵守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同时,在审理时,如果要简化某一个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环节,还要经过被告人的当庭同意。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