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海达公司擅自填海将被查处
2003-09-04 14:58:05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蔡岩红
  山东荣成海达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达公司)因涉嫌违法填海将被查处。这是国家海洋局正在全国展开的“海盾2003”海域法专项执法行动查获的首宗案件。日前,记者随同中国海监北海总队、中国海监山东省总队组成的联合执法小组奔赴山东荣成,对整个案件的调查过程进行了跟踪采访。

  执法行动组首先对海达公司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对违法填海现场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查取证后,基本认定了海达公司违法填海事实。

  事实认定清晰

  位于荣成市俚岛镇俚岛湾的海达公司,为了开发大型船舶修理和制造业务,于2000年11月18日向荣成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申请,要求在该公司西北侧新建用于制造和修理船舶用的两条承重3000吨的滑道,需填海18700平米。

  荣成市海洋与渔业局受理后,在海达公司的请示报告上签了“同意使用该水域”的字样。但此时,与海达公司所申请使用海域相毗邻的荣成市海兴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兴公司)提出异议,称海达公司所申请使用的海域,位于1988年荣成县人民政府确权给海兴公司的滩涂上。按照当时《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中对有争议的海域,争议未解决前,维持海域原状的规定,荣成市海洋与渔业局一直对该项申请没有按海域使用权限列入上级转报范围。

  2001年12月6日,荣成市海洋与渔业局向荣成市政府提交了一份请示报告,报告中又增加在海达公司东北侧修建一座舾装码头的计划。上述两工程填海面积约42亩。但因与海兴公司存在的海域使用纠纷一直未能解决,该工程至今未获海洋主管部门的批准。而在尚未获得海域使用证的前提下,海达公司便于2001年6月私自开工填海。记者在现场看到,一条近一百五十米长、五十米宽,用水泥铺就的滑道已基本完工,一些工人仍在现场施工。而海达公司也承认其没有获得海域使用证而擅自开工。

  处罚尚待定论

  尽管该案在事实上双方没有大的争议,但在处罚依据上存在分歧。据了解,2003年7月17日,海达公司因擅自填海,收到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的“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提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根据海域法第42条的规定,应给予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据此,该项目最少也要被罚款756万元。

  海达公司认为,该项目是2001年申请的,当时海域法尚未出台,处罚应适用1998年7月6日实施的《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据此规定,罚款数额应在3万元以下。

  此外,海达公司经理助理王元乾拿出一份该公司上报给荣成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建造两条承重3000吨级坞台使用海域的请示”,记者看到,在该请示的左下方荣成市海洋与渔业局的印章下,有一行“经初审同意使用该水域”的文字批复。海达公司认为,这证明了他们的填海行为已经获得批准。

  那么这行文字能够说明海达公司的填海合法吗?依据当时《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明文规定,使用海域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围海100亩以上300亩以下、填海100亩以下)的,须经市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批准。也就是说,山东荣成市海洋与渔业局当时无权审批海达公司的填海项目,其批复当属无效。记者了解到,荣成市海洋与渔业局表示,当时的确存在对海域使用的相关法规理解不透的情况。

  就此案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执法小组至今尚未定论。由于海域法是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而此案所涉及的填海工程是从2001年至今,这其间涉及到海域法与《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衔接问题,而现行法律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因此该案如何处罚、处罚多少,尚待进一步论证。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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