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午为什么会犯罪?
2003-11-04 15:12:59 | 来源:来源:人民网 | 作者:水皮杂谈
 

河北亿万富翁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宣判后,被缓刑四年的孙大午回到了自己的家中,回到了经营濒临停顿的大午集团,一起沸沸扬扬了100天的“大案要案”总算尘埃落定,让方方面面都松了一口气。

按照徐水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被告河北大午农牧集团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孙大午决策,招收代办人员、设立代办点,于2001年1月至2003年5月,以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承借不交利益税的方式,出具名为“借款凭证”或“借据”,实为存单的制式凭证,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1627单,共计1308.3161万元,涉及611人。法院认定,大午集团非法吸储的款项资金用于企业经营,尚未造成吸储款项损失的后果,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孙大午认罪并愿意清退资金依法可以缓刑,因此判大午集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罚金30万,判孙大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10万元。

孙大午的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孙案能被如此“从轻发落”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事情,主要原因一是孙大午是个好人,拥有极好的口碑,二是孙大午认罪态度较好,三是吸储的资金没有造成损失,社会危害不大。

对照法院据法宣判的《刑法》第176条规定,我们发现,其实孙大午并谈不上“从轻发落”。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大午集团和孙大午两者相加的罚金已经达到40万,孙大午的刑期是3年,从罚金看已属“数额特别巨大”的范围,从刑期看已经是一般犯罪的上限。

那么律师为什么会有如释重负的感觉呢?

这和孙大午案复杂的背影有关。

2003年6月9日,新华社第一次报道孙大午案时披露,徐水公安局5月27日侦查此案,查明从1996年至今,大午集团非法吸储达3526万元,吸储户4600多个。但是时隔一个月,2003年7月15日新华社再次报道孙大午案时,大午集团的吸储时间被提前到了1993年,吸收的款项达到1.8亿,不仅吸储的数额大大增加,而且吸储时间大大提前,更为重要的是,在非法吸储的同时,孙大午还被控偷税166万元和非法持有弹药,公安人员从大午集团搜出手榴弹、子弹、雷管等违禁品。

孙大午是河北少有的亿万富翁,大午集团曾在国家工商总局排名的500强中名列344位;孙大午又是亿万富翁中少有的“穷”人,不但自己像“苦行僧”,就是父母年逾8旬还在收破烂补贴家用;但是就是这个富翁中的穷人,在村里建了医院、公园、游泳池和中学,招收的学生多达2000余人,高考达专率在80%以上,办学的亏损就靠大午集团提供补贴。孙大午又是一个不好打交道的富翁,就是有记者来访,他也只是馒头招待不当回事,所以孙大午在当地的银行人缘极差,资产上亿的企业根本在地方上贷不到一分钱的款,孙大午吸储某种程度上是迫不得已的行为,饮鸠止渴的行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行为。

那么孙大午的行为究竟算不算犯罪呢?

国务院第247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4)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国务院这个法令颁布在东南亚金融风波之后,在当时具有及时的指导意义,问题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法律的界定上是模糊的,没有给民间借贷画出一条清晰的界线,这也是为什么孙大午案后有那么多经济学家为孙大午喊冤的原因。

什么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呢?

非法当然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但是公众存款又该如何认定?和存款的概念相对应的首先是未存款,未存款是否天然就会转化成存款,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其次是贷款,有存才有贷,用于自身企业经营的公众资金显然不能和贷款画等号,不存在谋取息差的企图和结果。孙大午案与其说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如说是非法集资,而这种集资又用于企业经营,和地下钱庄以及抬会等民间融资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

众所周知,中国的民营企业从诞生那天起就在体制的夹缝中生长,融资难一直是制约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一方面官商勾结,权钱交易,问题富翁们为此而给民营企业带上“原罪”的骂名,而另一方面遵纪守法、循规蹈矩又会常常坐失发展良机,让人于心不忍。

研究表明,沪深两市以IPO形式上市的民营企业,如新希望的刘永好,东方集团的张宏伟,用友的王文京,复星的郭广昌等不但公司发展神速,业绩优秀稳定,公众形象也相当漂亮,的确代表了中国经济的活力和希望,但是这样的公司少之又少,和大量不得不买壳上市的民营企业相比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有识之士一直在呼吁,中国股市之所以不能起宏观经济晴雨表的作用,之所以在GDP保持8%高速增长的同时熊气弥漫,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经济增量的贡献不是来自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而是来自于充满活力的民营企业,而恰恰是这些最具活力的企业被排除在追求资源优化配置的资本市场大门之外,这越来越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矛盾。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议中有关于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专门表述,现在抄录如下:“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大午集团如果能够成为“扩大直接融资”中的一分子,孙大午也许就不会成为一个轰动全国的“罪犯”。(原载:中华工商时报)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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