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权利人申请执行超时效
2004-01-12 16:34: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唐勇 张可
  申请执行是指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该规定虽经多年的普法宣传,但见于我国公民文化知识与法律知识参差不齐,仍有不少当事人不了解,特别是居住农村的当事人;有的把诉讼时效错误视为申请执行时效。因此,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时申请执行时效已过,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由此而责怪法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长期纠缠,影响法院形象。

  为避免超申请执行时效的现象发生,笔者建议修改法律文书的格式,即审判人员在裁判文书中确定义务人履行期间后,根据当事人不同的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用简洁明白的语言告知当事人的申请执行期限。如是判决结案的案件,可在判决书告知上诉的下一行告知执行期限;如是调解结案的案件,可在调解书的最后另起一行告知执行期限。采取这种格式,当事人一看就明白,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行使权利,以切实保护自身的权益,即使造成超申请执行时效的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没有任何借口责怪法院。

  作者单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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