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邳州“11·3”暴力袭警案宣判
2004-01-05 14:28:01
     中国法院网讯 (慈延年 邢业)  1月3日上午8时30分,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邳州“11·3”暴力袭警案。经过5个多小时的审理,下午2时,法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密启峰、许翔龙、王高峰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洪森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判处被告人谢彬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

  2003年11月3日11时许,谢彬伙同密启峰、许翔龙、王高峰和王洪森,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江苏省邳州市境内寻找目标进行抢劫作案。当日下午6时许,五人驾车从邳州市返回,沿邳苍公路行至邳州市铁富镇收费站附近时,谢彬下车将车牌卸下,欲寻找目标实施抢劫。正在此处巡逻的邳州市公安局交警中队副指挥员杨松林见该车形迹可疑,示意停车检查。五人见状,惟恐车内的凶器被查出,罪行败露,遂驾车向北逃窜。杨松林立即驾驶警车随后追赶。在追赶中,警车几次将几人驾驶的面包车逼停,五人均变向后逃窜。当他们驾驶车辆闯过收费站后继续向北逃窜时,杨松林再次驾驶警车追上。此时,许翔龙、密启峰先后持枪向其射击,其中一颗子弹击中杨松林的右肩部。杨松林负伤后驾车继续追赶。当追至苏鲁省界南6公里处时,在密启峰的提议下,许翔龙、王高峰和谢彬、王洪森即生杀人歹念。他们先后持械下车,持砍刀等凶器轮番向杨松林进攻,致杨松林当场死亡。作案后,五人驾车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密启峰、许翔龙、王高峰和谢彬、王洪森携带作案工具,驾车欲行抢劫,后为逃避执勤公安民警的审查,竟采取暴力手段杀害公安民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此外,王高峰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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