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运送朝鲜人偷越我国国境被判刑
2004-06-29 15:43:51
     中国法院网讯 (黄 飞)  6月28日上午10时,运送朝鲜人偷越我国国境的日本人野口孝行,被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驱逐出境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野口孝行(NOGUCHI TAKAYUKI),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日本国籍人,持日本P类护照入境,护照号码为:TG4407158。住址:日本国琦玉县莲田市黑浜1831-2号。政治学学士,职业推销员。

  2003年8月某日,野口孝行在日本受一名叫“加藤博”(身份不详)的人的指派,到中国将两名朝鲜人运送到南宁交给他人,然后由他人带两名朝鲜人偷越中国国境到境外后再到日本,并接受了50万日元作为经费。之后,野口孝行从日本乘飞机到中国辽宁省大连市入境。野口孝行与徐春玉带两名朝鲜人从北京乘火车到南宁,在接应的人与他们联系后,将两名朝鲜人带到南宁火车站,站在远处看到接应的人将两名朝鲜人带走后才离开。野口孝行持护照从中国凭祥市友谊关口岸出境到越南转道返回日本。

  2003年11月28日,朝鲜人崔英、申春美非法偷越中朝边境进入中国后于12月2日到达辽宁省大连市,申春美打电话给其在日本的叔叔“杉野良一”(身份不详)要求帮助其去日本。杉野良一叫他们到大连香格里拉饭店找一个名叫“王滨”(身份不详)的中国男子,等候他人接应去日本。12月4日,野口孝行在日本受“加藤博”指派并接受了50万日元作为经费,计划将崔英、申春美接送到南宁后交由他人带领偷越中国国境出境后去日本。野口孝行于当日让徐春玉购买4张12月9日的从北京西到南宁的火车票。12月6日,野口孝行和一名叫“藤田”(身份不详)人从日本乘飞机到大连市入境后,与徐春玉一起到大连香格里拉饭店和崔英、申春美见面。野口孝行将《原委书》、《经历书》和写给日本外务省的申请书交给崔英、申春美填写,并给崔英、申春美拍照,作为向日本政府申请入境的材料。12月7日,“藤田”把崔英、申春美填写的材料带回日本,野口孝行与徐春玉带领崔英、申春美从大连经沈阳到北京后,于12月9日乘坐北京西至南宁的火车, 12月10日下午到达南宁。在运送过程中,野口孝行用录像机作了拍摄,以向“加藤博”证明其已将崔英、申春美运送到南宁。野口孝行与徐春玉带崔英、申春美入住南宁明园饭店后被广西公安边防总队的侦查员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野口孝行明知所运送是的没有合法有效证件、非法偷越中朝边境进入中国后企图再次偷越中国国境偷渡到日本的朝鲜人,而受人指派予以运送,其行为侵害了我国对国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已构成了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野口孝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对被告人野口孝行提出的其是出于人道主义对朝鲜难民进行援助的辩解,经查,其所运送的朝鲜人未被确认具有难民身份,况且实施人道主义亦应遵守东道国的法律采取合法的方式、手段进行。被告人野口孝行提出的中国法律错误认识的辩解,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其表示悔罪的态度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辩护人安宁、陈伟雄提出的“被告人野口孝行系受人指使,所犯罪行未造成严重后果,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安宁、陈伟雄提出的被告人野口孝行属从犯的辩护意见,因本案的同案犯未在案接受审判,无法确定被告人野口孝行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应根据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判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野口孝行属初犯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野口孝行两次运送朝鲜人,不属初犯。对于被告人野口孝行是否有投案自首的问题,经查,徐春玉在被告人野口孝行提交经委书之前证实了运送朝鲜人的基本事实,公安机关已掌握了其罪行,其提交经委书的行为不能视为自首。但鉴于被告人野口孝行系受人指派实施犯罪行为,其所实施的行为仅是整个运送朝鲜人偷越我国国境的犯罪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在量刑时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我国国境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野口孝行的所犯罪名、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判决如下:

  被告人野口孝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2月10日起至2004年8月9日止),并处驱逐出境、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罚金限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没收在案扣押的被告人野口孝行供犯罪所用的索尼DCR-PC110型摄像机一台、奥林巴斯X-1型数码照相机一台,西门子1168型手机二台,HITACHI型手机一台、现金人民币2 294.70元,日元343 857元,越南盾36 000元,柬埔寨币1800元,上缴国库。

  野口孝行表示,等考虑清楚后内再决定是否上诉。

  日本富士电视台北京支局、日本广播协会上海分局、日本读卖新闻上海分局等新闻媒体的记者;日本领事、广西外事办、广西高级法院新闻处等单位的有关人员议及被告人女友参加了旁听。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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