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法院刑事自诉审理结硕果
2004-10-10 10:11: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晓秀 张艳玲 汪有生
  近年来,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围绕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工作,坚持从大局着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及时总结该类案件的审判规律和特点,并从方式和效果入手,实施刑事自诉案件审理四步战略,取得了良好成效。年初至今,该院共受理自诉案件137件,审结132件,其中调解或以调解方式撤诉130件,调解率达95%,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无一起上诉、缠诉上访现象,无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实现了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创建集中审理模式。该院改革以往刑事自诉案件可由四处法庭审理的做法,实行刑事自诉案件刑事审判庭由集中审理,专门负责,使该类案件审理专业法、精确化,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和质量。据统计,改革后,该类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由以前的5个月缩短到47天,案件质量也实现了由过去的13.7%的上诉率到上诉案件零记录的可喜变化。        

  规范立案程序运作。根据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该院实行立案审查专人负责制,严格立案审查责任要求,对符合刑事自诉立案条件的,依法当场立案,对不构成立案条件及时告知理由,提供诉讼指导,建议提起民事诉讼,在充分维护当事人的诉权基础上,防止矛盾激化。年初以来,在不予立案后,经该院的建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达13件,标的额100余万元,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强化主审法官负责制。在刑事自诉案件审理中,该院实行包案到人制度,从案件审理、结案到当事人服判息诉的说服教育工作,由承办人全程专门负责,并作为一项重要参数列入年终个人业绩考核,直接与奖惩和职务晋升相挂钩,增强判人员责任心;强化主审法官依申请调取证据的职能作用,具体细化主动调取证据的程序条件,积极支持当事人取证、举证,有力地保障了审判质量。

  强化调解方式运用的灵活度。针对刑事自诉案件情节简单,纷争具有情绪化的特征,该院刑庭坚持“以调解促结案”的工作路子,及时总结调解经验,确立起“寓法于理,以法说理”的工作思想和“分别征询,交叉进行” 的调解方法,拓展调解的空间。在该机制下,首先由两名法官于审前在说法的基础上各自与一方当事人进行交流,征询意见与理由;再由一方法官代表一方向对方告知意见和理由,进行磋商,使双方意见交流间接而又充分,克服当事人之间的情绪障碍;最后由合议庭在意见交流的基础上,确认双方共识和分歧焦点,并以此为基础,开庭进行面对面的调解,确保有的放矢,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和效率,优化调解的效果。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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