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方九年四案六诉一天结 口服心服当庭履行当堂清
2004-11-03 14:34: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建一
  10月20日,随着电焊机的切割,沉封了九年的防盗门被拆除,这标志着河北衡水一起罕见的涉及四案、六诉、七方当事人、历经九年民事纠纷的结束。

  1996年11月8日,衡水阳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酒店装修工程与河北长城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标的1903728.19元。合同签订后,河北长城公司没有实际履行,第三人张喜秋、宋长江、李清杜、高金玉、李宝安五人实际承包了该合同中的部分装修工程。1997年1月,衡水长城装饰有限公司成立,陈庆新、高金玉、李清社为股东,陈庆新为法定代表人。1997年7月28日,阳光大酒店与长城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对长城装饰有限公司(含其他有关人员)实际完成工程价款及阳光大酒店已支付工程款进行了确认,实际完成工程款为1275132.33元,已支取工程款850000元,五位第三人实际参与工程的投资和施工。法定代表人陈庆新后分别与五位第三人达成书面协议,载明五位第三人在阳光大酒店装修工程中应得款项由陈庆新支付,五位第三人可凭转让协议向陈庆新主张权利,陈庆新对转让协议部分履行后,尚未清偿股权、债权计30余万元。

  因陈庆新拖欠张喜秋等五人的施工款项,张喜秋等五人到施工工地搬运设备和材料,双方多次发生纠纷,几次拔打110报案,人民路派出所予以立案,因案情复杂,又似经济纠纷,公安机关暂予中止。长城装饰有限公司为结算工程款,将阳光大酒店诉至法庭,一审法院认为: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425132.23元。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对方拖欠在本酒店消费款34万多元,对方所提交的施工合同是伪造的为由上诉至中院。

  张喜秋等五人为讨回工程款,将陈庆新诉至桃城区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张喜秋等五人与陈庆新合伙关系不成立,判决驳回五原告要求陈庆新给付合伙债务的诉讼请求。五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

  另外,阳光大酒店以排除妨碍为由,将长城装饰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施工队从占据九年的第六层楼中搬走。

  衡水中院民三庭庭长刘明秋认为,如何结案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企业的发展两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为此,刘庭长反复与当事人交换意见,一方面,对当事人讲清法律关系,晓以利害;另一方面,在事实清楚与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前提下,与各方当事人充分磋商,减少分歧,增进信任。在与阳光大酒店法定代表人耿士训交换意见时,刘庭长给阳光大酒店算了一笔帐,被占据的第六层楼,每年的营业利润大概是五、六十万,九年共计五百万之多,此案再拖下去,损失最多的是阳光大酒店。在与陈庆新交换意见时,当事人邀请刘庭长到茶馆谈,刘庭长坚决予以回绝。从下午五点一直谈到晚上11点,为不影响法警休息,他们又从办公室到停放在马路边上的汽车上,一直谈到深夜12点多,而这时,刘庭长和当事人都还没有吃晚饭,当事人被刘庭长为当事人着想的精神所感动,最终思想上的疙瘩解开了。

  经过耐心细致地工作,七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协议。阳光大酒店给付长城有限责任公司250000元,再给付五位第三人工程款300000元,所有给付义务即全部清结。另外,对陈庆新、高金玉、宋长江等人在阳光酒店消费所欠的340771.38元,予以放弃。陈庆新及五位第三人即刻从阳光大酒店第六层楼撤离,移交给阳光大酒店。五位第三人对陈庆新股权、债权转让协议中尚未清偿的股权、债权全部予以放弃。

  10月20日,共涉及债权债务120余万元,实际支付58万元,当庭履行完毕。长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想尽一切办法,在一天之内突击完成所占据的第六层楼的搬迁工作,移交给阳光大酒店。至下午5时,七方当事人九年来的诉讼纷争终于得到彻底解决。为表示对法院法官的感激之情,原、被告及所有第三人共同向刘庭长赠送了一面锦旗“七方九年四案六诉一天结,口服心服当庭履行当堂清”。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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