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法院三人被批准为烈士
2004-11-24 08:59:55
     中国法院网讯 (刘争远 刘遂安)  近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在去年“7.14”爆炸案中壮烈牺牲的刘乐江、杨民民、李晓宏三名同志为革命烈士。

  2001年8月,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耿翠兰与被告王大勇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一案,判决王大勇因私自卖了其与原告耿翠兰的夫妻共有房屋,补偿原告耿翠兰4万余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但王大勇却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耿翠兰于2OO2年7月申请法院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王大勇无业并且长期不回家,执行法官数次寻找无果。2003年7月 14日10时20分左右,耿翠兰给执行庭打电话称王大勇已来到了西安市炭市街综合大楼她经营的摊位处。请求法官快来执行案件。11时2O分左右,执行法官刘乐江、杨民民、法警李晓宏、艾克剑、司机寇琳刚到执行现场,王大勇为报复即引爆了隐藏在怀里的自制爆炸装置,刘乐江、杨民民、李晓宏壮烈牺牲,艾克剑身负重伤,寇琳负轻伤。

  事件发生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非常关心,第二天就派人来慰问烈士家属、看望伤员、指导善后工作。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党委、政府和陕西省高级人民院、西安市中级人民院也高度重视,为顺利处理善后工作提供了各种保证和支持。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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