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越权关闭铝土矿被判撤销
2005-03-18 13:23:50
     中国法院网讯 (李旭东)  2004年7月,安徽省淮南市平圩铝土矿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平圩铝土矿对此处罚不服,向上级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维持了区政府的处罚决定。平圩铝土矿仍然不服,把潘集区政府告上法庭。日前,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潘集区政府超越职权、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了政府的处罚决定。

  淮南市平圩铝土矿是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开办的集体性质企业,但生产场所和营业场所座落在淮南市的另一个区——谢家集区境内。2004年7月18日,潘集区政府作出潘府罚决字(200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平圩铝土矿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为由,对平圩铝土矿予以关闭行政处罚。并告知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平圩铝土矿于2004年9月13日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淮南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11月8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潘集区政府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04年11月15日向平圩铝土矿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圩铝土矿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认为潘集区政府不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且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于2004年12月7日以潘集区政府为被告,向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潘府罚决字(200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5年1月19日,潘集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矿山行政处罚决定案。经过庭审,法院认为,虽然平圩铝土矿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登记住所地为淮南市平圩镇,但有证据证明该矿座落在谢家集区境内,其经营场所和主要办事机构均在谢家集区行政区域内。潘集区政府不能对本行政区域以外的法人或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故其对平圩铝土矿作出的予以关闭的具体行政行为属超越职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潘府罚决字(2004)01号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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