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5万要百万 1元贱卖判决书农民侵吞国资
2005-11-03 14:04:29
     中国法院网讯 (张涛)  曾经在陕西安康、石泉两地的繁华街道张贴一元钱贱卖法院判决书的陕西石泉农民施家友,伙同原国营石泉汉江大理石厂厂长文期忠、王明洪,相互勾结,侵吞国有资产一案,经二审审理,尘埃落定。10月27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以贪污罪(未遂)分别判处被告人施家友有期徒五年;判处被告人文期忠有期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王明洪有期徒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上半年,石泉汉江大理石厂准备上马一个“仿红木家俱”项目,因资金缺乏,厂长文期忠便安排厂长助理王明洪向外筹措款项。王明洪找到石泉县公安局干警袁正贵、马庆岭。经袁、马二人介绍,文期忠认识了石泉县城关镇二里村一组农民施家友,施同意向大理石厂借款。

  1996年7月23日,文期忠、王明洪应施家友通知,到施经营的“天龙酒楼”就借款一事进行协商。施家友同意借给石泉汉江大理石厂现金5万元,并虚构五年中由汉江大理石厂归还施家友60万元,又虚构归还利息12万元,利润12万元,分别归文期忠、王明洪二人所有。文期忠、王明洪便以大理石厂名义给施家友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施家友现金60万元,五年后还款总数84万元(其中本息60万元、利息12万元、利润12万元),每年还款16.8万元,五年还清。并协议用汉江大理石厂所有固定资产和一台黄河吊车作为担保。后“仿红木家俱”项目失败,文期忠向其主管局作了只借施家友现金5万元的汇报。施家友多次向石泉汉江大理石厂索要欠款无果。

  2001年6月10日,施家友以还款总数84万元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1年11月26日石泉县人民法院判决石泉汉江大理厂偿还施家友本息合计107.8548万元。2002年4月19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石泉汉江大理石厂偿还施家友本金60万元,利息12万元,合计72万元,及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息至还款之日。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施家友向石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此期间,被告人施家友以判决得不到及时执行为由,多次进行上访并贱卖法院判决书。后石泉法院在执行审查中发现施家友等人涉嫌犯罪,从而使该案东窗事发。

  安康中院认为,被告人文期忠、王明洪身为受委派从事管理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与被告人施家友内外勾结,在施家友实际只借给石泉汉江大理石厂现金5万元的情况下,虚构借款60万元及利息利润各12万元,总计84万元,骗取国有资产。其中,施家友应分得55万元,文期忠、王明洪各应分得12万元,因犯罪事实败露而未得逞,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未遂)。施家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文期忠、施家友、王明洪三人的行为属内外勾结,骗取国有资产的共同贪污行为,故原判定性处罚是正确的。据此,裁定驳回两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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