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金融案件执行难原因及对策
2006-02-06 15:24: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金昌大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核心,在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不仅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日益凸现出其重要地位和作用,近几年来,金融纠纷案件的执行不仅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重点,也是一大难点。当前各地人民法院为做好涉金融机构案件的执行工作,采取了各种措施和方法,有效地执结了一大批金融执行案件。然而,金融执行案件的执行难问题仍很突出,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深入开展。

  金融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

  1、金融执行案件比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2、金融执行案件的未结执行标的金额巨大;

  3、大量金融执行案件已基本处于“呆账”、“坏账”状态,不具备继续执行的可能和条件;

  4、金融执行案件的执行成效不平衡,尤其在地区分布上呈现出较大的差异。金融执行案件的数量、标的金额基本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成正比;

  5、金融执行案件的纠纷类别集中。金融执行案件纠纷主要是借款合同纠纷,约占金融执行案件受理总数的百分之九十六以上,其他类别的案件,如保险合同纠纷、证券交易合同纠纷、回购租赁经营纠纷等则较少,在案件被执行人的类别方面,主要集中在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约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其余则为个人和其他组织;

  6、中级法院所受理的金融执行案件面广量大。这些金融执行案件的范围涉及到各个系统,其中以轻工、物资、建工、机械等系统所占比重较大,执行起来难度很大。探索和分析金融纠纷案件的原因,寻求解决金融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出路及执行方法,以树立法院权威,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对维护金融信用,保护金融债权,建立一个有借有还、恪守信用的金融秩序,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就对金融执行案件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进行系统的分析,以便为解决金融案件执行难提供一点参考意见。

  一、原因方面

  (一)金融部门自身的原因

  1、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漏洞多,防范和化解措施不力,缺乏规范化、制度化、严格化,未能坚持“三查”制度。多年来的信贷政策多变,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银根或紧或松,时宽时严,信贷处于“一放就乱”、“一紧就死”的怪圈之中。有的金融机构偏重对贷款方资信的书面审查,忽视实地考查;有的存在“长官意志”、领导指令、未审先批,给缺乏资信者以可乘之机。这类案件一旦发生,往往贷款回收困难,法院执行也难奏效。

  2、风险意识淡薄,担保流于形式,影响法院执行。由于在信贷担保过程中,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没有对保证人以及担保物作深入的细致审查,造成虽有信贷担保存在,但起不到担保应有的作用,流于形式。放贷时对担保、抵押审查不细。有的担保方根本不具备担保资格,或不符合担保条件,执行时缺乏执行能力;有的则属“一女多嫁”,重复抵押,进入执行程序便引发案外人异议,难以执行。

  3、对贷款资金使用缺乏必要管理。部分金融机构对贷出资金疏于管理,致使有的专项贷款被挪作他用,或被转借他人,增加经营风险。有时由于不能及时掌握贷款方的经营状况,往往错过诉讼和执行的最佳时机。有时由于金融机构自身的疏忽,在合同签订之时即为金融案件执行难留下隐患。这种情形在未结金融执行案件中占有较大的比例。一是金融机构与被执行人订立合同时,未能设立有效的风险保证,对担保的设立审查不严格,存在严重的瑕疵。二是金融机构盲目放贷。部分金融机构在签订合同之前,未能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仔细调查,对其生产规模、经营情况、市场销路不甚了解,盲目发放贷款,为纠纷的产生和案件执行不能埋下了隐患。三是金融机构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手段滞后,对贷出款项的使用和借款人的经营状况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致使贷款难以收回。

  4.金融部门拘泥于仅以现金的方式清偿债权,不愿用以物抵债等其他方式来清偿债权。金融行业的资金回收政策不够灵活。针对经济状况较差的当事人,如金融机构能根据实际作出一定让步,可能会激发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的积极性,收到比强制执行更好的效果。但实际工作中这种处分权受到较大限制,大部分金融行业对资金回收都坚持“宁欠勿损”,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案件的实际执行效。

  5. 金融部门自身的失误。一是信贷人员依法收贷意识差。上述案件中,许多案件因逾期起诉,时过境迁而丧失执行良机或者在诉讼时未申请保全,使得借贷人趁机转移财产。二是金融系统对企业帐号管理混乱,多头开户,虚实难辨,给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当事人款项造成很大困难。

  (二)、被执行人方面的原因

  1、部分被执行人缺乏执行能力。有的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或临近倒闭、破产边缘,企业不景气无力清偿债务,难以执行。从实践看,企业不景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较底,这是造成金融纠纷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2、企业自觉履行债务观念淡薄,思想存在误区。他们认为企业负债是大环境造成的,企业长期拖欠银行等金融系统的款项是普遍现象,又不是他一家。对金融欠款能拖则拖,能顶则顶,能躲则躲,不愿自觉履行。

  3、被执行企业的财产产权不明确。有些企业在成立之初,就钻法律的空子,造成财产不清,权属不明。

  4、假借改制之名逃避债务。有的企业趁改制之机,采取各种手段,设立新公司,从而逃避债务。

  5、借贷方有意逃避还贷。有的借款人采取变更企业名称、住所,变更法人代表或分立多个企业搞脱壳经营等方法逃避还贷。有的借款人与保证人之间搞连环担保,看似手续齐全实际无担保意义。有的借款人进行重复抵押或虚假抵押。有的借款人为躲避还贷,转移、隐匿财产,给执行工作设置障碍。

   ( 三)、法院自身原因 

  1、收案时把关不严。有的案件当事人属“皮包公司”,骗取担保,贷款到手即不见踪影,带有明显的金融诈骗性质。由于被执行人既无下落,又无财产,法院又缺乏侦察手段,难以执行。 

  2、执行力度不够大。金融机构的债务大户一般是当地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以及考虑社会稳定等因素的影响,法院的执行力度上不去。 

  3、执行艺术不够高。涉金融执行案件具有其特殊性,执行人员应拓宽思路,认真研究,积极探索以土地、财产使用和权所有权抵债以及债权转股权,资产抵债、反租经营等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促进案件执行。

  4、司法不公。法院极少数执行人员贪赃枉法,不严格执行判决,对逃避债务缺乏有效惩治措施,许多被执行人抱着“拖一天是一天的态度”,有钱也不还,反正也不能把我怎么着,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人听之任之,有的甚至姑息怂恿,致使抗法者逍遥法外。

  (三)其他因素的影响

  1、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是目前案件“执行难”的一个主要原因。“银行的不良贷款是国家的,企业则是自己的。地方企业如果依法归还银行的贷款,就会减少可用资金,从而可能对地方的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于是从地方保护主义出发,某些地方政府甚至执法机关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企业给予明的或暗的保护,不少企业本身已经“病入膏肓”,但一些地方政府为救活企业一味地用贷款给予“输血”救治,造成贷款“血本无归”。有的企业以某一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管单位或有的企业是本地的主要税源,对这些企业的执行往往会得到行政干预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行政干预及部门保护主义严重阻碍着金融案件的顺利执行,严重影响法院的执行工作。

  2、部分金融机构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配合、不协助,进一步加大了案件执行的难度。一是金融机构作为当事人时,不能有效协助执行人员做好案件的执行工作或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是在金融机构作为协助执行人时,不能自觉履行法定协助义务,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3、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或审判人员工作疏忽,导致诉前保全或财产保全的措施未及时有效的实施,对涉诉财产未进行有力监管。

  4、裁判结果不明确、不实际或法律文书存在实体程序错误 使再审案件数量增多,审理周期较长,使案件中止执行。

  5、执行力量不足与案件数量增多、难度增大的矛盾日益突出。

  6、有些申请执行人不积极提供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

  7、有些被执行人利用人大代表的身份抗拒法院执行,行政机关、村委会、地方扶持的重点企业等特殊对象作为被执行人时执行难度较大。

  二、针对以上原因,提出如下几点对策:

  第一、制定一部统一的《强制执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统一《强制执行法》,将《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执行的条文进行细化、规范化,规定审执分立,对执行机构和人员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体制的建立、执行原则、执行范围、执行管理、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费用的负担、协助执行义务以及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金融机构要严把放贷关,从源头上加强预防。金融部门要规范金融秩序,加强对企业开户的监管力度,在信贷中要严格“三查”制度,确保信贷,严格审查贷款方的资信证件,并深入进行实地考查;严格审查担保方的担保资格和抵押物的情况,确保担保的切实有效,防止重复抵押。 对贷款人的资金使用、经营状况以及担保物资的保管、处置等情况,随时加以了解掌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请求法律保护。对符合金融诈骗条件的,建议金融机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各专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或问题,要及时处理、及时纠正,同时要严格控制企业开户,搞好防范监督,防止债务转户脱逃。   

  第三、建立信用网络,使欠债者感到无形的压力。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若干社会信用查询网络。其内容包括法院判决、案件执行、借贷资讯、房屋抵押、逃匿通缉、关系人员、公司破产等资讯。此资讯要作为当事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信用依据。这是一个人的社会安全号码,一旦被列入信用网络,其将伴随一个人的一生。这种网络无论对立法还是执法都有着重要的特殊意义。执行员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掌握被执行人的情况,随时向社会公布被执行人的违法情况,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或抵抗执行的成本最起码达到无利可图的程度。这是促使社会逐渐形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强有力的无形之手。

  第四、健全执行机制,实行阳光操作。法院要提高执行艺术,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对涉金融案件,要针对其特点加强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执行方法;要加大专项执行的力度,依法用足用全执行措施,确保案件及时有效地执行。

  1、规范立案审判执行工作,防止立审执脱节,注重审判执行工作的连续性;

  2、加强执行力量和执行装备,提高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探索执行新途径;

  3、加强向党委、人大的汇报请示和与政府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根据需要成立联合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形成执行合力;

  4、加大对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宣传力度,加大对恶意悬空、逃避债务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对弱势群体申请案件的执行到位力度;

  5、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借助银行、工商、房地产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对被执行人的行为进行限制或媒体曝光,形成执行威慑机制。

  6、将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公开,在发送的受理通知书和执行通知书背面印刷当事人须知,告之有关执行诉讼规则及注意事项;必要情况下可邀请申请人随同执行,让其充分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执行工作的有关详细情况。推出执行公开制度,包括执行人员身份公开、受理案件公开、案件执行过程公开、领导公开接待制度以及工作监督制度。此项工作使执行工作透明化,可以极大促进法院的执行工作,同时也可以对公民进行很好的法律教育。

  第五、实行悬赏执行。开展悬赏举报活动,采取网上公告、街头宣传、散发资料、媒体曝光等手段促进执行工作的社会化和信息化。对于被执行人找不到或执行财产难找,法院在措施穷尽后,先不急于中止执行,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按一定协约,在一定时间内,实行悬赏执行.这个举措,会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造成沉重的精神压力,也将对被执行人的今后生产及生活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有利于扭转执行难的被动局面。

  第六、发放告被执行人家属书,争取得到被执行人家属的支持。执行前,先给被执行人家属发一封告家属书,告知执行缘由和后果,消解他们对执行的抵触情绪。告被执行人家属书上包括执行案件的简要情况,法院规定的最后期限,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及由此带来的影响。同时,告知书还要以希望、提醒的口吻督促家属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及时履行义务。

  第七、利用舆论监督,争取社会支持。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宣传执行工作的作用和意义,倡导守信光荣、背信可耻的金融信用风尚,同时消除各种形式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重点批驳欠债有理、欠债有利的赖债思想,教育公民和社会团体自觉遵守法律,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另一方面要通过舆论督促执行。现在,一些被执行人中存在着只怕舆论曝光,不怕拘留、罚款的心理状态。利用宣传媒介公开曝光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八、努力探索并运用具有时代特色的金融案件执行措施和方法。

  (一)以资产使用权抵债。即在规定的年限内,将被执行人资产(主要为房产、机器设备等)交给权利人或第三人使用,待使用期限届满,金融债务即归于消灭。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被执行人无金钱可供执行,而其资产价值又远远大于金融债务且资产无法处置的情形。

  (二)资产抵债返租。即在科学评估的前提下,将被执行人某项资产的所有权转移至权利人名下抵偿全部债务,再由权利人将此资产租赁给被执行人使用。

  (三)企业整体承包经营。被执行人因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且无力扭亏为盈,企业已处于歇业状态,但其产品仍然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和市场的,人民法院可以督促企业开办单位或强制被执行人单位将企业整体承包给第三人,以承包金偿还债务。

  (四)当事人双方共同开发被执行人闲置土地,以收益抵债。即由权利人投入资金,与被执行人一起对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权的开发前景较好的土地进行合理开发,以开发所得利润抵偿债务。

  (五)债权转股权。对国有大中型骨干工业企业因缺乏国拨资本金、汇率变动、改建扩建而导致负债水平过高的,形成暂时性亏损的企业可以通过优化组合资产改变负债结构扭亏为盈的企业;产品有市场、有销路,有进一步发展潜力的企业;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管理水平较高,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等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且具有进行股份制改造可能性的企业,金融机构可以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化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对债务人参股或控股,待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后,再通过股权转让或上市流通收回原投入资金。

  (六)针对被执行人企业亏损严重,“三角债”较多的状况,各级法院还应努力挖掘被执行人在他企业所享有的到期债权,通过执行第三人的财产来最大程度地弥补金融机构的损失。

  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它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仅凭法院一家的努力就能完成,它需要整个社会长期的、不懈的共同努力才能逐步加以解决。

  (作者单位: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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