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涉及人身如何执行
2006-02-08 16:04: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陆荫唐
  [案情]

  1998年5月,吴某(男)与李某在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吴某成为李家的上门女婿。次年12月,两人喜得一子。其后,吴某即外出打工,打工期间,因吴某在外与齐某有暧昧关系,导致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吴某离婚。经法院判决:一、准许原告与被告吴某离婚;二、吴某的婚前财产归吴某所有;三、吴某于判决生效后5天内回原籍居住。

  判决生效后,吴某一直居住在李某家中。李某即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吴某回原籍居住。

  [分歧]

  对标的涉及人身的执行申请是否可以立案,立案后又如何执行?对此,产生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吴某作为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故应当立案并予以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作为权利人,其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要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应该明确,而李某申请不符合该条件,故不应立案。

  [评析]

  笔者认为:李某作为权利人,其持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既是李某的权利,也是她的义务,法院立案庭只应从程序上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而不应进行实体审查,故立案庭应予立案。

  法院受理立案后,应向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吴某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同时向公安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吴某的户籍迁回原籍。在户籍迁回原籍后,如吴某仍强行居住于李某家中,则李某应向公安部门举报,按治安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吴某予以处罚;在被处罚后,如吴某仍一意孤行,经常强行进入李宅,则应由公安部门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其立案侦查,法院执行庭应将有关执行卷宗一并移交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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