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制”克服执行难
2006-02-09 15:31: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吕华红
  2005年,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执行案件656起,执结640起,执结率达97.56%,在当前执行难盛行的情况下,是什么原因让中原区法院有如此高的执行结案率呢?该院围绕着执行效率与执行公正两个中心,采取多种执行手段,制定针对性较强的措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一、发挥主观能动性 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一)积极调查制

  为了克服当前法院案多人少,难以保证所有案件都能迅速及时地展开调查,当事人因而对执行工作抱怨较多的现实情况,我们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穷尽一切合法手段,提高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力度。通过与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车管、邮电等部门联系沟通,并取得这些部门的支持,实行“六查”法,即查金融部门以发现是否有存款、查房地产部门以发现是否有不动产、查车管所以发现是否有车辆、查工商所以发现是否有资金抽逃或不到位、查财税以发现是否有纳税情况、查交费部门以发现是否有交费情况,使被执行人难遁其形。

  (二)执行机动制

  执行机动制,就是全体执行法官不分上班时间还是下班时间,遇有申请人或有关人员发现被执行人或提供其财产线索时,必须确保通讯畅通,能够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以便控制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为此,要求全体执行人员向案件当事人公开自己的电话号码,并且保证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执行局领导,两次拨通执行人员电话无人接听且无正当理由者,要对其予以批评。

  (三)执行竞赛制

  我们将全体执行人员按一定的标准分成三个实力相当的大队,对每个执行大队规定相应的责任目标。根据院里的考核周期,定期对三个大队完成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每次获得第三名的大队进行扣分,并将所扣分数加在该次考核获得第一名的大队身上。各个大队内部,又在此基础上,给每名执行人员明确了职责,将任务具体到每个执行人员身上,工作效明确提高。

  (四)执调并用制

  对于绝大多数案件,我们都遵循强制优先、执调并用的原则。查出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我们就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控制财产,争取主动;同时,及时向协助执行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拒不协助的,采取限期追回款物、罚款、拘留,向有关部门发司法建议书等方式提高资金到位率。对身份特殊而有恃无恐的一些被执行人,则采取向人大、政法委、政协、纪委发情况通报、司法建议,新闻记者跟踪采访报道,或者在上级法院的领导下采取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曝光执行的方式强化结案率。针对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犯罪,用足用好强制措施,对确实有财产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抗拒执行的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件,我们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系,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在办理这些案件过程中,我院注重证据的收集固定,做到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移送公安机关后,始终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加强沟通联系,交换意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与此同时,我们还根据不同案件情况,结合当事人的不同特征,有针对性地开展执行工作,执调结合,既注重案件及时执结,又注重主动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促进社会稳定,促进人际关系和谐发展。

  (五)繁简分离制

  对执行案件实行分流限时办理,将有明确财产可供执行的列为简案,将申请人无法举证需要法院依职权调查的列为繁案。简案进入“快速车道”,适用简易程序,规定在短期内必须执行结案;繁案进入“普通车道”,适用普通程序。细化繁案执行的每一环节,明确办理期限,建立超期警告机制。

  (六)兵团作战制

  执行工作困难重重,甚至有时也危险重重,因此时常是“小股作战”或是“兵团作战”,为此,我们提出在执行工作中,要做到“四毋”,即“毋意、毋绝、毋持、毋我”,即“不主观臆测,不绝对肯定;不固执己见,不自以为是”,工作上遇到疑难点,执行人员要坐到一起协商,集思广益,民主决议,提出办法,有不同观点认识的同志要尊重多数人的意见,不能使性子、不配合,更不能独自为营,散兵游勇,单兵作战。

  (七)联动威慑制

  当前一些特殊情形的被执行主体造成了执行难。针对这些具有特殊身份的被执行人,我们建立了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即建立一套执行工作的建立执行工作领导、通报、考核体系。由党委专门成立执行工作领导小组,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区政法委的领导和法院院长为成员,对法院执行工作出谋划策。将诸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官员、国有企业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执行情况(主要是难以执行的情况)主动向人大、政协、政法委、纪委及乡镇政府等部门予以通报,敦促其自动履行。

  二、建立规范体制,促进执行公正

  (一)执行换员制

  为了防止当前部分法院执行人员中存在的“不给好处不执行、给了好处乱执行”的现象在我院出现,我院实行了执行换员制。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承办人在执行中有松懈现象,办案不力,或者在执行的公正和效率方面有不足之处时,申请执行人都可以向执行局提出申请,要求更换原承办法官,重新挑选一名执行法官承办自己的案件。对于申请人挑选频度高,反应好的执行法官,执行局将定期予以通报表扬。如果新换上来的执行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执结案件的,执行局将对被撤换下来的原执行人员按规定给予批评扣分。

  (二)执行公开制

  实行阳光执行,推行执行公开制度,即立案流程、采取执行措施、听证、财产分配、执行人员情况、结案方式、处罚规定等向社会公开,并实行限制高消费制度、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听证制度、执行悬赏制度、评估拍卖制度、案件评查制度等;公布执行局全体干警的工作状况、移动电话号码,方便当事人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时随时与执行法官联系。向社会公开承诺有警必到。

  (三)执行听证制

  执行听证制度。我们制定了《执行听证程序规则》,一方面赋予申请人在不服执行中止或执行终结裁定等情况时的听证申请权;另一方面也允许被执行人在对案件实体裁决结果不服、对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工作作风提出质疑、以及有证据对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允许其申请听证;对复杂、疑难、有影响的案件,执行局长也可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举行听证。

  首先由综合科对异议人的异议进行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报科长决定进入听证程序;其次,在执行法官主持下,让申请人执行人、被执行人和第三人围绕被执行人有关执行能力及执行异议进行举证、质证,查明执行案件的有关事实,确定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最后由合议庭合议,或当场宣布,或视具体情况交由主管院长、局长办公室、审委会决定。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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