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面入手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2006-02-10 10:41: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周卫亭
  执行效果很大程度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造成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有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难以查清、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难以认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无法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对于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的查明,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由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

  强制执行主要是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不是取决于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主观良好愿望,而是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因此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一个案件执行成功与否的关键。

  民事案件中强调“谁主张,谁举证”,但在案件执行中很少涉及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问题。有人认为,执行案件主要是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无需申请人的举证。笔者认为,申请人在执行案件中同样负有举证证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义务,申请人应当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义务应当成为申请执行人的一项重要职责,即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执行线索,如果申请执行人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财产,法院也调查不出来,应予以中止或终结执行。这是树立当事人风险意识并积极地保护自身权利的有效方式。

  当然,赋予申请执行人执行财产查找的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申请人不举证就不予执行,对于申请人确因某些原因无法举证,如被执行人及被执行财产在异地或者一般申请执行人难以查阅的证据材料或一般人不能采用取证的方法,就不能采取过于强调申请人举证责任的做法,而是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对自己财产的申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即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不能自觉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应要求被执行人对自己的财产状况进行申报,被执行人有义务和责任如实向法院申报自己现有的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申报应要求他们做到具体明确,并指出应申报的财产范围。如对法人机构,应明确要求其提供单位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固定资产清单等能直接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材料。法院针对其申报材料,确认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从而认定其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直接传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法院接受询问其财产状况的方法,来搞清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被执行人的询问应力主让其说清楚,执行人员要掌握询问艺术,善于倾听、善于发现其漏洞,以便真正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归属。接受传唤的被执行人不能回避法院对其财产状况了解的权利,否则可以视为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2款明确了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的调查权,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当在权力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本人的财产情况向被执行人本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公民进行广泛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配合、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拒不协助的,可以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如罚款等。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