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杀死邻居老太被判13年赔偿14万
2006-02-15 16:56:24
     中国法院网讯 (郭京霞)  37岁的精神病患者孟令泉在发病期间持刀杀死邻居一名七十多岁的老太太,日前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时,法院以孟令泉的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由,判令孟令泉及其法定代理人、其兄孟某某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35万余元。 

  孟令泉以前在北京乾沣印刷有限公司工作,由于经常疑神疑鬼,情绪激动,先后在北京第六精神病医院、大兴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过,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捕前已办理了退职手续。孟令泉父母双亡,随其兄共同生活。

  孟令泉家和邻居杨某某(女,殁年72岁)住在前后院,两家长年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关系一向不睦,因为在房门口泼水、盖房遮挡光线等事情发生过口角,甚至动手打架,还曾经为此闹上法庭。

  2005年7月9日上午9点左右,杨某某与丈夫在家门口的一个小花坛处整理花草,正赶上孟令泉坐在路边上喝茶。据孟令泉自己供述,他突然感到杨某某正在给他发气功,点他的穴位。于是,孟令泉马上跑回家,从家中拿起菜刀,跑向杨某某,边跑边喊:“我砍死你”,持菜刀向杨某某的颈部猛砍一刀,砍断杨某某右颈总动脉、右颈内静脉,造成杨某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孟令泉作案后返回家中,邻居们见状急忙打电话报案。公安机关将孟令泉抓获归案。孟令泉被捕后,医院对其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并出具《精神病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证明:被鉴定人孟令泉案发时有精神病性症状,有一定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下降,限定责任能力。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孟令泉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矛盾,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鉴于被告人孟令泉犯罪时系限定责任能力,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孟令泉的犯罪行为使死者家属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宣判后,孟令泉之兄不服,已经向法院就民事赔偿部分提出了上诉。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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