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破解“执行难”的对策
2006-03-17 11:44: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周卫亭 张连军
  内容提要:执行工作不仅是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程序,它直接关系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着社会秩序的稳定。多年来“执行难”问题已经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本文从“执行难”的现状与后果入手,对当前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破解对策。

  所谓民事强制执行,就是国家执行机关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已确定的义务,以实现已确定的民事权利(债权)的活动[1]。强制执行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始终存在着一对矛盾,一方面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被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的数量迅速增加;另一方面,大量的执行案件得不到执行,强制执行的目的无法实现。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迫切需要我们对“执行难”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努力探求破解“执行难”的新对策。

  一、“执行难”的现状与后果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由于某些障碍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其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隐藏财产、躲避执行、抗拒执行,致使法院的执行工作难以顺利进行,案件久拖不执,延长了执行周期,使原来能够及时实现的利益多费了很多周折[2]。

  一个案件需要法院强制执行,首先执行的对象是财产,只有足够的财产才能保证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能真正的实现。如果找不到被执行人相应的财产,法律文书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同时暴力抗拒执行现象增多,在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暴力阻挠执行员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如威胁、围攻甚至殴打执行员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使强制执行难以进行。

  2、某些单位和个人拒不协助执行。

  协助执行是指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一种执行方式。由于协助执行往往需要诸如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单位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公民个人的协助,所以常常成为执行难的因素,如有的银行给法院出具假的查询资料,有的信用合作社千方百计地阻挠法院进行查询、冻结,也有的单位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转移财产,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

  3、部分执行人员消极执行、怠行职责、拖延办案,损害当事人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而某些法院执行员往往以各种借口或制造托词,如过份强调执行义务人的经济困难,以法律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等为由,消极地不予执行或拖延执行。

  4、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现象严重。

  一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长官意志影响和干扰着某些案件的审理、裁判和执行。一些上级和部门领导往往打着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的名义给法院审执工作提要求、划框子,使正常的执行工作难以进行。二是说情风盛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有些领导或利害关系人出面,提出被执行人怎么怎么困难,若有钱的话不就早还上了吗,请看在个人面子上照顾照顾等等。甚至帮助当事人出谋划策,帮助当事人作伪证、转移、隐藏财产,逃避执行。

  上述“执行难”现象的发生,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后果:

  1、法律失去了其应有的尊严。

  法律是什么? 通俗地讲,就是人们行为的准则。这些准则与道德的区别,在于各自发生作用的基础。道德依靠人的良知和自觉,法律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法律发生作用,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来实现的。当人民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时,法律的准则作用将无从体现。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判决书如果变成“法律白条”的话,法律的尊严也将荡然无存。

  2、人们对法律失去了信心。

  寻求司法保护,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当债权人为主张自己的权利,提起诉讼、付出大量精力和各种与诉讼有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只是一张“法律白条”的时候,他的感想是什么呢?只能是对国家司法制度的绝望!“执行难”还将反过来影响到债权人对诉权的行使。因为,债权人对司法保护丧失信心的时候,他的选择可能是拖延或放弃诉权;另外,“执行难”又会怂恿债务人消极履行甚至不履行自己的债务。

  3、经济发展变得毫无秩序。

  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只有努力促进资金流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才能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生效的法律文书长期得不到执行,难免使人们在交易中畏首畏尾,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变得毫无秩序,依法治国更无从谈起。

  二、“执行难”的原因

  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有多种,既有执行环境方面的客观因素,也有人民法院自身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三个方面:

  1、客观上是被执行人确无履行债务的能力。

  案件根本不具备执行条件,致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无法实现。例如,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生活困难,没有收入来源;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已经停产、倒闭等。这类案件的执行属于自始不能问题,不是法院耗费一定人力物力就能解决的问题。

  2、外部环境影响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主要表现为: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执行,而人民法院受现行司法体制的约束,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地方,抗干扰的能力弱;当事人法制观念差,故意以拖、躲、赖、抗等方式拒不履行义务;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不积极协助执行,有的甚至设置障碍、妨害执行;市场秩序欠规范,市场主体信用意识不够强,故意逃废债务等等。

  3、法院自身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是不能正确认识执行工作。一方面把司法公正局限于公正裁判这一层次上,只注重案件的公正判决而忽视执行工作;另一方面片面理解执行工作,把执行工作简单化、机械化,认为执行就是抓抓人、扣扣财产,忽视执行力量的配备和执行队伍建设。

  二是审判中的问题影响执行工作。执行根据上的先天不足往往成为执行不力、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裁判文书制作简单,未能对证据进行逐一的认定,亦未对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加以翔实而又明确的表述,导致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公正心存怀疑,对履行裁判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持消极态度甚至抵触情绪,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执行难”;个别案件的裁判文书对执行事项的表述模棱两可,不具体,以致案件无法执行;审执分离所引发的难执行,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审判人员一般注重的是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除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外,对于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审判人员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裁定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就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提供了机会,使执行程序开始后的执行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上述种种现象的发生,往往导致当事人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所换来的人民法院的判决,只是书面上对当事人权利的肯定,实际上形同一纸空文。这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破坏了社会正常的民事、经济活动所赖以存在的法律环境,也破坏了法律的尊严的人民法院的形象,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三、破解“执行难”的对策

  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

  从司法实践上看,目前案件的执行率低、执行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强制执行法律规范的不健全、立法滞后,一方面执行规定的不明确,使执行工作的随意性很强,有时甚至是执行权利过分集中于一人手中;另一方面法律条文的不健全,又使得执行人员无处下手,有时在处理一些问题时,无法可依,使当事人可以有机会钻法律的空子,通过一切非法手段逃避执行,而执行机构往往由于没有明确的可适用的法律依据,无法采取有效的措施,最终导致案件无法执行,使得正常的民事、经济活动受到干扰。因此,日益增长的执行案件,日益严峻的执行难问题,亟需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强制执行法,来约束和规范当事人和执行机构、执行人员的行为与活动,从而保障强制执行工作的有序进行。

  2、强化公民自觉守法意识和诚信观念,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的自我防范意识,减少不良经济交往的出现。

  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还不够健全,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还制裁不力,有些人就趁机钻起了空子,“诚实信用”不再是他们经济交往应遵循的准则,经济纠纷也随之大幅度上升,这种观念上的落后和制度上的不健全,成为了“执行难”滋长的社会沃土,这也成了“执行难”的最大外部原因。要解决这个问题,有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不断纯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要利用诸如“行业禁入”、“信用死亡”等信用制度来规范人们的守法意识和诚信观念。这不仅减轻了执行的难度,提高了执行效率,而且还从根本上建立起了良好的经济环境,彻底解决了当事人的权利实现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经济交往的当事人,法院只是处于一种利用公权利来维护市场秩序的从属地位,人们应明确商业风险与执行风险同在,法院不是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当事人的经营风险[3]。法院虽然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利,但权利的实现仍然是建立在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基础之上的,“执行不能”并不属于“执行难”的范畴,人们在经济交往中只有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尽量减少不良经济交往的出现,才能最大限度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时也能相应地减少法院的执行压力。

  3、完善执行体制,健全执行机构,提高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执行员的素质。

  完善的执行体制,健全的执行机构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保证,也是改革和完善强制执行制度的重要环节。强制执行从体制上说,首先应进一步明确和实施“审执分立”制度,严格区分审判职能和执行职能,并将审判职能和执行职能作为同等重要的司法职能来看待;其次,各级人民法院应该将执行机构作为自己不可缺少的职能机构,建立、健全执行机构,赋予执行员与审判员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在具体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建立执行的合议制、独任制以及主执行官制,代替由执行员任意进行执行的体制。

  在建立、健全执行机构之后,由于强制执行的具体过程是由执行员来进行的,因此,执行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强制执行程序的运行是否合法和高效。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即某些执行员的素质欠佳,要改变执行难,提高执行员的素质是一个必备条件,所以,应加强对执行员的管理和培训,使执行机构拥有一支文化程度高、业务能力强、公正廉洁、综合素质好的精干的执行员队伍。

  4、广开思路、深入探索,创造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

  面对日益复杂的执行环境和执行案件,光凭借以往的经验已很难适应形势的需要,为此我们在执行过程中,就需要不断创新,改变以往诸如“执行会战”、“零点行动”等“粗放式”执行方式,采取诸如“债转股”、“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承包经营权”等“放水养鱼式”新的执行方式、方法,对于拒不履行者,要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新闻暴光”、“信息批露”、“司法审计”、“限制高消费”等方法,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力量,促使其履行义务,同时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并以此来净化执行的外部环境,达到全社会共同“执行”的效果。

  5、以公开促公正,加大当事人的参与力度。

  “阳光执行”已成为今后执行工作的趋势,积极推行“执行听证”制度,是促进执行工作的一有力措施,它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听证会的形式,查明执行案件有关的事实,分清责任是非,以便确定能否执行以及如何执行。该制度一是坚持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增加案件执行透明度;二是增强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扩大了当事人的参与范围,缓解了法院调查取证的压力;三是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纷争、提高执行效率;四是有利于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公开的听证方式,使法院的执行工作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之下,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够起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6、坚决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执行工作需要与当地党委、政府、土地、工商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但是我们在执行工作中应坚决杜绝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更应该从全局和整体利益出发,不得从本位主义、自身利益出发,给外地法院设置障碍,故意刁难。同时要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法院应逐步对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使法院在人、财、物的安排和使用上与其职责相适应,促进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总之,执行工作是一个综合性的整体工作,它既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执行队伍,也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要搞好执行工作,提高执结效率,除了要努力提高执行法官的素质、调整执行思路、加大执行力度外,更应该注重更新执行观念、加强执行方式改革、努力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的形势的发展,才能最大限度发挥法院公力救济的作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稳定的经济秩序。

  参考资料:

  [1] 参见孙家瑞著:《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概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

  [2] 参见霍力民:《转变执行观念与深化执行改革》一文。

  [3]参见朱峰、李永安撰写:《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和法院的作用分担》一文。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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