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执行难的成因、后果及对策
2006-03-21 14:47: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鲁剑锋
  执行难问题已成为影响当前司法公正和权威的瓶颈,执行难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中央对此下发了十一号文件,对法院执行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支持,从此中也可以看出执行工作的艰巨性和艰难程度。执行难不仅需要法院自身加大执行力度,探索执行工作的改革而且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解决执行难已成为社会性的问题。本文主要从执行难的成因、后果及对策三方面进行说明。

  当前的执行难,在某些方面已成为法律白条的代名词。在法律诉讼中,如果胜诉一方的当事人,在拿到胜诉的法律文书后,自身的利益迟迟得不到实现,对于当事人来说一纸法律文书的确只能等同于一纸白条,解决执行难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的强烈呼声。造成目前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过热时期造成大量诉讼。这段时期内贸易热兴起,引发大量纠纷,大量的案件不能执行,以至大量累积形成当前执行难的现状。像非企业的公司,没有自己的企业和实体,一旦造成亏损就无法执行。

  二、地方保护主义也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经济纠纷案件、跨地区及至跨省纠纷案件较多,法院在异地执行时,往往会遭受各种压力。当地政府为了地方利益,往往干涉法院的执行,有时甚至司法机关也从中干涉。具体表现为为了逃避债务当地法院强制破产,甚至有的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根本不通知债权人,有的法院提前将涉诉企业的资产全部查封,致使外地法院无法处置财产。有的地方公安机关违反规定也插手经济纠纷案件,报端也常常会出现法院扣押的车辆,被公安机关以各种借口强制扣回的情况。更有甚者,有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办案的法官非法拘留。

  三、行政干预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执行难度加大。目前有些行政部门经常借各种理由干预法院的执行工作,经常下达停办或缓办的指令,致使法院正常的法律程序受阻不畅。这种情况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法院工作的难度。

  四、经济过热时期机关办实体留下后遗症造成大量积案。在经济过热时期,大部分机关都办过实体,而且这种实体目前大部分都因经营不善倒闭或被工商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作为主管部门的行政机关都因为注册资金不到位被追加为被告,而行政机关的经费都是财政拨款且资金主要都是用来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养老金等,故这类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执行。

  五、相关的有协助义务的职能部门和金融部门在协助过程中设置障碍。在执行过程中,特别是在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时,金融部门故意拖延时间、为当事人通风报信或私自将存款转出或将存款以多报少,在微机上做手脚,严重干扰了执行工作的进行。另外在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材料时,有的工商部门将涉及其利益和关系的档案材料不做登记,使法院无从查询。法院无法查询被执行人开办时注册资金是否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程。还有就是部分房产管理部门对于那些没有房产证的房产拒不提供情况,或擅自补办房产的有关手续如抵押销售许可证,在建工程的抵押手续。这种情况往往造成被执行人能够逃避债务。

  六、造成执行难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被执行人法律观念淡漠,法律素质不高。当前有大部分当事人没有考虑如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是千方百计地逃避债务,逃避法院的执行。在对付法院的执行上被执行人有自己的一套办法,有的当事人将财产隐匿转移,有的当事人将自己的存款或财产转到别人名下,甚至有假离婚规避债务的情况。有的单位在银行以负责人或财务人员的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将企业资金打入该帐户中,以达到逃避法院执行的目的。更有甚者个别当事人暴力抗法,利用发动职工阻挠甚至围攻法院执行人员。

  “执行难”现象的产生已造成了极其危害的后果,大量执行案件的积压使当事人及广大群众产生了错误认识和失望情绪,在他们的眼中,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成为法律白条,出现对司法的信任危机,在他们眼中法律已不再是神圣而有权威的,诉讼已成为一种游戏,已经没有游戏规则可言,被执行人逃避债务,拒不履行法律判决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执行难”现象已严重地侵害了我们的司法体系,如此问题解决不好,会造成较严重的社会后果。解决“执行难”已成为法院当前需解决的迫在眉睫的首要问题。笔者从事一段时间的执行工作,对执行难问题深有体会,针对以上问题,本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和防范。

  首先要充分理解和贯彻中央十一号文件,树立克服执行难的信心,从主观上消除畏惧心理,同时对执行难的认识要上升到政治的高度,执行问题是一个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重要因素,对此问题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第二、要加强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壁垒,在经济的发展上要树立大局观,不能因局部利益而使法律置于行政权利之下。在思想和行动上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十一号文件的精神。宽松的执法环境,更需要领导干部来创造。

  第三、消除政府干预执行的压力。政府在日常工作中要恪尽职守,不能随便发号指令,干扰法院办案。对法院工作的监督要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有时政府收到的信息往往是一面之词,没有调查和研究,就对法院的工作发出指令,往往使问题的解决有片面性。对于这个问题的出现本人认为除了要完善和执行相应的机制外,对乱过问案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人,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是消除行政干预最有力的保障。

  第四、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打交道最多,所受阻力是各种各样,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文取消了银行领导人在查询、冻结通知书上签字的做法,由执行人员直接到柜台办理相关手续,节约了时间,减少了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去签字的时间差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的机会。

  对于房产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除了要依法查询外,还要加大处罚力度,对那些影响和阻碍法院执行,隐瞒被执行人真实情况的应根据情节或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以净化执法环境。

  第五、在执行过程中,最需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不高的问题,这是造成当前执行难的最主要的原因。要解决此问题,首先要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使社会公众包括被执行人知法、懂法、守法,另外执行人员要对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手段进行研究和搜集,以便在执行过程中能够击其要害,抓住其破绽。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者,要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手段给予各种强制处罚,督促其尽快履行。特别是对暴力抗法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人员要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执行难虽然是一个严重的困扰法院当前工作的一个难题,但通过各方努力,执行难问题最终会得到解决。

  (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开发区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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