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分配制度
2006-04-18 11:15: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天安
  我国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主要是民事执行,这决定了执行程序中所必不可少的标的--财产。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分配是指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而产生的一种制度。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只有单一的执行权人,就不会出现财产分配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的民事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分配也就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健康发展。鉴于我国没有执行专门的强制执行法,现结合各国的分配制度,对我国的财产分配制度进行探讨。

  一、各国对财产分配制度的规定

  不同的国家存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在法制史上按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分成了不同的法系。笔者按照法系之间财产分配制度的不同而分别进行论述。

  (一)普通法系的财产分配制度

  普通法系又称作英美法系,它是以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不成文法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制度,英国与美国是其主要的代表国家。

  在普通法上,执行阶段对同一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之间实行优先主义分配制度,严格的讲就是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优先权。也就是说,执行员必须按照收到执行令状的先后顺序来确定财产分配的先后顺序,如果满足最先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员对其他的债权人只能做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答复。

  英国在财产分配制度上坚持优先主义。英国法的优先主义制度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承认债权人按查封执行的时间先后顺序而享有优先权。美国法的优先主义制度还规定,在法院判决前,债权人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或债权扣押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该项财产就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大陆法系的财产分配制度

  大陆法系又称作民法法系,它是以罗马法——成文法为基础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它的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

  大陆法系不同于普通法系有着相同的优先主义的财产分配制度。大陆法系财产分配制度包括德国的优先主义制度和法国的平等主义制度。

  德国的优先主义制度不同于英国与美国,它是以查封职权与强制抵押权为理论基础的。查封职权主要针对动产,是指债权人在查封财产时,立即取得动产上的查封质权,从而执行债权人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优先受偿;强制抵押权针对的是不动产,是指债权人在土地上进行担保抵押权的登记,在人民法院进行拍卖该不动产时,该债权人取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

  法国的财产分配制度坚持平等主义,它是指财产的分配不以申请执行时间的先后顺序或查封时间的先后顺序为标准,一律按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三)瑞士的折衷主义。折衷主义是按申请时间的不同将一定的时间段内的申请人确定为一群,前面的群优先于后面的群优先受偿,而群内各债权人之间按债券比例进行分配。这种方式兼采优先主义制度与平等主义制度。

  二、我国的财产分配制度

  我国的财产分配制度主要依照《破产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总的看来是优先主义和有限的平等主义,特别的是对船舶执行则是一律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我国财产分配中将债务人分为法人与非法人,法人在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是一般是依照《破产法》进行分配,而非法人与公民则依照《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进行分配。

  我国的优先主义制度主要体现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一款的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均无担保物权的,依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督促债权人及时申请执行,也有利于执行人员尽早的执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按比例清偿,债权人怠于申请执行,执行人员迟迟不执行,就会造成“执行难”问题的出现。优先主义制度的另一个方面体现在民法确立的“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中。在执行中,物权同样的优先于其他债权的优先受偿,例外规定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有限的平均主义制度主要体现在参与分配制度上。参与分配是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我国人民法院建立参与分配制度的宗旨是为了弥补我国的破产法对公民和其他组织不适用的缺陷,在公民或其他组织资不抵债时,为各债权人提供一个公平受偿的途径。另一个方面,有限的平等主义制度还体现在《若干规定(试行)》第88条第三款的规定: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在我国,执行程序的财产分配制度对法人实行优先主义的按顺序清偿(这是不适用破产法时而适用的制度),对非法人实行平等主义的参与分配制度,及《若干规定(试行)》第88条第三款类似于参与分配制度。同时随着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优胜劣汰成为市场经济下企业生存的一项重要的规则,破产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无力偿还债务的法人的财产分配问题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三、结合各国的规定评析及完善我国的财产分配制度

  (一)我国财产分配制度的评析

  公平、依法、效率是现代执行行为所必然的要求,从各国的规定看来,每一个国家的制度都有其自身的优越性,同时,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

  平等主义制度以平等原则为基础,实现的是当事人之间事实状态上的平等,在维护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方面有着很大优势,但是应该注意到,它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问题,不能够做到“效率”原则。反之亦然,优先主义制度在体现效率方面有很大优势,体现现代法治社会效率优先原则,但是在公平方面又不能够与平等主义制度相媲美。

  在我国执行程序中财产的分配制度类似于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财产制度的结合,即优先主义与有限的平等主义的结合。这些规定比以前的规定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在我国当前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是当前社会所必要的制度,它弥补了破产制度的不足。但是它存在的缺陷也是不可避免的,这种缺陷主要现在参与分配分配制度上。

  首先,参与分配制度与执行制度规定不协调。按照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只要是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以前,有执行依据的的债权人都可以申请参与执行,那么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的过程中,就不得不一次又一次作重新分配方案,这样不但会导致执行程序不能迅速的终结,也违反效率优先原则。参与分配与执行工作中的效率优先的首要原则是不相符合的。

  其次,参与分配制度的条件之一就是取得生效的金钱债权执行依据。这样就会出现另一个问题:没有得到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满足的问题。即使他们在起诉后得到有效的判决,也会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增加人民法院的负担,破坏维护社会的稳定及社会经济秩序。

  再次,参与分配制度是破产制度不完善的产物,它为破产法排除在外的主体——公民和其他组织,设定的另一种弥补制度。在理论上,它能解决破产制度的不足,但是在实践中不利于实施,增加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难度,为“执行难”增加隐患。

  (二)我国财产分配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财产分配制度,在市场经济社会的今天,发挥了有效的作用。但是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应当认识到我国执行制度的不足,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建立独立的强制执行法,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我国的执行工作长期以来被看作是审判工作的补充,没有得到社会、法院及立法者的重视。法院的执行一直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限规定与《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没有明确且详细的专门法律的规定,这是法院执行工作不易进行的难点。建立独立的强制执行法使执行工作遵循法定的程序,使财产分配也有明确地执行方式,更好地维护公民及社会利益。

  第二,完善破产制度,将公民和其他的非法人组织纳入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使公民和非法人组织也适用破产制度。破产制度的完善,有利于维护债务人的利益,以避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而使被执行人陷入极度的困境;有利于人民法院执行效率的提高,是人民法院可以及时、有效的执结案件,使“执行难”真正的得以解决;有利于树立公民在社会活动中的风险意识,法院不但要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培养公民的风险意识,让人们在社会的经济活动中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风险,维护经济与社会稳定。建立一般的破产制度是符合世界发展趋势的,也是我国的法院适应世界一体化的趋势。

  第三,培养高素质的执行员队伍。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特别是财产分配工作离不开法律与经济。因此,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进行财产分配时即要做到懂法又要用法,还会用经济学的知识来服务于执行工作。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注重培养执行人员的法律素养的同时,不能忽略对执行人员进行经济学的培养。现代社会的执行工作需要综合型的人才,这样才能使执行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小结

  在建立司法公正为基础的和谐社会的主题下,在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处理好执行工作中的财产分配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到法院的形象,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人民法院解决财产分配既要遵守公开、公平原则、物权优先原则、法定优先权原则及保障被执行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原则,又要积极探索财产分配工作中的新方式、新制度,呼吁出台新的法律制度,完善破产法及人才的培养。吸收全人类的优秀成果,适当借鉴国外做法,建立适应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公民能够接受的、遵循司法活动客观规律的财产分配制度。

  参考文献:

  ① 江平、江帆 :《论商自然人的破产能力》,《现代法学》1997年第四期。

  ② 江伟、肖建国:《民事执行问题的探讨》,《中国法学》1995年第一期。

  ③ 唐德华主编:《执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10月第一版。

  ④ 霍力民主编:《强制执行的现代理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

  ⑤ 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第一版。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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