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育费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6-05-24 14:18: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蒋?D
  自《计划生育法》颁布以来,对超生的处罚由随意走向规范,简单粗暴转向人性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关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多年以来,在城市人口中已经普遍的认识到了我国人口政策的重要性,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较少,相对来说广大农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稍多一些。笔者在几年的“征收社会抚育费”发现有一些问题带有普遍性。

  1、某些基层干部对群众感情淡漠,对立性的看待违法生育的群众,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群众对“征收社会抚育费”认识不清,不是认真解释法律和政策而是以拘留罚款相威胁。

  2、某些基层干部平时学习不够,认识不到党中央对三农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对《计划生育法》规定进入强制执行的复杂程序不理解,错误地认为这些新的规定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3、某些基层干部对基层派出所给违法生育的儿童上户口的行政行为不理解,认为没有交纳社会抚育费就不应该上户口,以交纳了社会抚育费才给予上户口相要挟。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既然具有中国国籍就应该上户口。这样就造成了部门之间的冲突,降低了党委政府的工作效率,激化干群矛盾。

  4、某些基层干部的工作方法简单,认为“征收社会抚育费”就是以前的罚款,把个人情绪带进工作中。有的违法生育的家庭经济困难,没有一次性履行的能力,因其态度不好等一些认识不够的问题,基层干部就积极主张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结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策及改进方法:

  1、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违法生育的群众要认真分析拒绝交纳社会抚育费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对国家法律政策认识模糊的,要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解决认识上的问题。此类情况最为常见;对家庭经济情况不好,一次性交清确有困难的群众,在做好国家法律政策宣传的同时搞好生产互助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订立切实可行的履行计划。此类情况特别注意不能造成矛盾激化;对个别仗势欺人,为害乡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在做好法律政策宣传的同时保持冷静交政法机关处置。

  2、加强政治业务的学习。今年我区乡镇一级可以收取的费用主要就是社会抚育费,农民的其它负担都已经取消,基层政府的职能在转变,“征收社会抚育费”不是“罚款”,严格按程序办事,既可以保护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又可以减少干部工作的失误。

  3、积极主动地配合法院开展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对象一定要以3种的情况为主,突出影响面注重社会效果,执行对象的身份情况一定要准确无误,财产状况的提供要多方了解特别不要出现无履行能力搞成有履行能力。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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