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能否申请执行
2006-07-20 15:38: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寿海
  陈某诉其子甲、乙赡养纠纷一案,法院裁判文书除要求甲、乙尽赡养义务外,还对甲、乙所负担陈某死后的殡葬费的份额予以明确。数年后,陈某病故,甲向乙主张其代垫的殡葬费未果,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甲能否申请执行乙?实务中持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申请执行人应为权利人,该起赡养案中,权利人应为陈某,但陈某已死亡,根据规定应终结执行。故不应受理甲的执行申请,甲应另行诉讼。

  另一种意见认为,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中的条款应具有可执行性,如代垫的殡葬费还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那么无须在赡养案中裁判。甲若提起诉讼,但需审理的事项即对方应承担的份额又在先前的法律文书中已得到解决,法院仅对殡葬费的组成予以确认。如果该费用双方已签字认可,那么诉讼解决的事项已在先前的裁判文书全部得到解决,该案明显属于一案两诉。甲应该在赡养案中申请执行。

  笔者认为,实践中处理赡养案件中对被赡养方的死后殡葬费先行处理,当事人没有异议,也利于预防矛盾。殡葬费代垫人所需解决他方负担的份额,其实在赡养案裁决文书中已解决,另行诉讼当然为一案两诉。由于执行机构还具备有限的司法审查权,故对殡葬费的组成完全可以由执行机构参照赡养中的医药费审核得以解决,如乙对殡葬费有异议,可提起执行异议。这样处理也方便生活,节省诉讼资源。不足的是实践中法律文书中没有明确代垫人的申请执行权,导致代垫人的申请执行权利持有争议。但对赡养中没有对殡葬费处理的案件,或者赡养当事人以外的组织或他人代垫的殡葬费的负担,由于先前未经过法院处理,则应通过诉讼解决。

  (作者单位:江苏省丹徒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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