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拒执罪在强制执行中的适用
2006-07-27 16:26: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邱新华
  在清理执行积案、破解执行难要求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又常常被提起。据笔者调查,某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效果是非常显著。近五年来,某县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罪共8件。这8件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有6起就是在下达逮捕令后,不到十天就自动履行,同时,由于这些债务人认罪态度好,还款积极,最后都被适用缓刑。但是,毋庸讳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在强制执行中的适用还存在不少问题。笔者试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我国强制执行中刑罚适用的进路。

  一、国外强制执行刑事责任制度与我国强制执行中刑事责任制度的比较

  (一)中外强制执行刑事责任制度的概况。在介绍国外的强制执行制度的文章中,有两种制度被特别推崇,一种是美国的藐视法庭罪,一种是德国法律中“代宣誓”制度。这两种制度被认为是解决执行难的良方,也是德国和美国两个国家执行顺畅的重要原因。美国的藐视法庭罪是指申请人如能提供相当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具有偿债能力,法院将命令债务人出庭接受反询问,通过这一程序,证明可以债务人具有偿债能力,法官可以命令债务人分期偿还,如不按期偿还构成藐视法庭罪。德国法律中“代宣誓”制度要求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如不申报面临长达六个月的监禁,如申报不实,将构成伪证罪。

  我国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二)中外强制执行刑事责任制度的比较

  我国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美国的藐视法庭罪和德国的代宣誓制度,都是对具有偿债能力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债务人的一种刑事制裁。

  虽然中外制度在性质上有相似之处,但是在制度运作方面却有很大的差异。

  1、启动程序不同。国外的两罪的启动权在申请人一方,而我国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需要法院启动,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然后,按照公诉案件的程序进行。

  2、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不同。国外的两罪的运作程序中,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扮演控诉人的角色,类似于刑事自诉中的原告,举证义务在申请人一方,并由法院直接定罪。而我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申请人的作用微乎其微,主要是执行法院依职权认定具有该情节存在的前提下,先行司法拘留;执行法院如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3、认定具有偿债能力的标准不同。美国的藐视法庭罪如能提供相当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具有偿债能力即可,相当证据是一个盖然性要求,即有超过50%的可能性的证据即可。而我国则无明确的规定,有的法院掌握畸轻,有大掌握畸重。四是前置程序不同。德国法律中“代宣誓”制度要求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如不申报面临长达六个月的监禁,我国则没有这种规定。

  二、我国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存在的问题

  从实践来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很不理想,在我国大量的执行案件中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条件的案件非常多,但是实际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责任的却很少。

  1、法院认为存在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形,但是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查处。人民法院已经收集了足够的证据,能够认定被执行人的行为符合了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形,但是公安机关由于受到某种原因的影响,拒绝立案查处。对于申请人是否为受害人,在司法实践中又存在争议,因此申请人往往救济无门。

  2、法院执行部门很少主动适用该条规定进行移送。由于存在一些错误认识,法院执行部门一般不倾向于将案件作刑事处理。前面提到的某县的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罪在同级法院中还属于适用比较多的,个别法院多年来仅有两三件此类案件,强制执行转刑事案件的现状,严重削弱了刑法参与的力度,降低了强制执行的威慑力。很多当事人明明有执行能力,但是面对法院软弱的执行,有恃无恐,而申请人明确地掌握了债务人的财产情况,或者债务人高消费的事实,却无能为力,造成了债权人的严重的挫折感,是造成大量上访的重要原因。

  3、申请人在这方面没有任何程序性和实体性的权利,导致法院、公安部门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而形成随意化的局面。

  4、缺乏合理的前置程序。在法院执行阶段,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偿债能力,缺乏一个有效的程序,比如德国的申报财产程序和美国的反询问程序。

  5、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诉讼程序过于繁琐。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却要在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程序上过于繁琐,使得该条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我国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程序构建

  1、重新构建我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一种思路是将现行的公诉程序改造成自诉程序,由申请人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然后由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一种思路是由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根据查明的事实,直接做出判决。在程序上,可以仿照美国的藐视法庭罪,由申请人提供相当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具有偿债能力,法院将命令债务人出庭接受反询问,通过这一程序,证明可以债务人具有偿债能力,法官可以命令债务人分期偿还,如不按期偿还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强化申请人在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具体来说,赋予申请人请求查明债务人偿债能力的权利,在查明债务人具有偿债能力后,可以申请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作者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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