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理念 创新机制 强化力度
努力开创执行工作新局面
2006-08-11 14:17:1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院长 马学炬
  近年来,我院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贯彻中央11号文件和中政委52号文件,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大力加强执行队伍建设,不断更新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机制,强化执行力度,扎实开展执行工作,为辖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近日省委政法委检查组到临淄检查,对我院执行工作给予了“领导支持,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高度评价。

  一、加强组织领导,争取各界支持与配合,全方位凝聚执行合力

  全国、全省法院落实中政委52号文件电视电话会议后,我院及时向区委领导汇报会议精神,取得了区委主要领导的支持。区委主要领导亲自批示分管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协调解决执行难问题。区委政法委于2月16日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通知》,并于2月25日转发了我院《关于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各乡镇(街道)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协助法院执行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一名执行联络员,驻村包片的乡镇干部亲自参与协助执行。并要求所有单位都要依法支持、协助、配合法院搞好执行,从而为法院集中执行扫清了障碍。5月12日,区委政法委又下发文件,明确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从制度上对执行工作给予了保障,为清理积案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日常的执行工作中,我院始终坚持主动向区委、区人大汇报执行工作,汇报执行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及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对涉及政府、村委作为被执行人、土地承包、企业改制等问题引起的单靠法院的力量无法解决的执行案件,坚持积极争取区委的领导、区人大的监督和区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排除干扰和阻力,确保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区委、区人大高度重视执行工作,曾多次听取法院执行工作汇报,帮助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在法院组织执行会战期间,区委、区人大、区政府领导多次到执行一线慰问执行干警。在法院组织执行重大案件时,区委、区政府组织联合工作组配合法院执行,区委、区人大、区政府领导多次到执行现场组织、指挥执行,切实加强了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

  在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我院制定了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实施方案,专门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和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执行局局长、办公室主任和研究室主任任组员的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形成了以执行局为主体、各部门配合参与的良好态势。并积极争取区委、人大对执行工作的支持,通过增设执行机构、调整执行人员,加强了执行力量。在执行局原设有执行一、二庭的基础上,增设了执行第三庭。抽调了11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警充实到执行一线,将执行局人员由原来的20人增加为30人,使执行局人员达到了占全院干警总人数的20%,配齐了执行局局长、教导员、副局长、庭长等职。物质装备向执行一线倾斜,为执行局配备办案用车15辆,新增办公用房4间,配备了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等取证设备,使执行局达到了人员素质最高、物质装备最精、工作气势最强,从人力、物力上为清理执行积案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打牢基础,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努力实现执行工作公正、文明、高效

  (一)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队伍素质,为执行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我院始终坚持以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为主线,狠抓执行队伍建设。注重以活动为载体,强化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提高了执行人员的宗旨意识、公仆意识、公正意识。同时,立足现实、着眼长远,努力加强对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大大提升了执行人员的法律理论水平和执行业务素质,锻造了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精通、清正廉洁、能够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执行干警队伍。2003年以来,执行干警先后有58人次受到表彰奖励,执行局也被省高院荣记集体二等功。

  (二)积极探索执行改革,努力建立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一是实施“阳光执行”,确保执行公正。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的执行工作透明度不高的问题,积极推行执行听证等制度,加强了对执行案件全程监督,建立了执行案件回访卡,将执行工作置于“阳光”之下,确保了每一起执行案件全过程公开高效。二是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对执行立案、送达、评估拍卖、裁判文书制作、款物过付等各个环节,明确了时限要求,简化内部程序,严格环节流转,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三是完善裁执分离制度,强化执行监督机制。加强了对执行财产调查环节、执行方式、法律适用、执行财产处理环节的监督以及对执行收费的监督。建立和完善了执行裁判权与实施权的“两权分离”,在执行局综合科设立了由三名法官组成的、专门负责执行案件裁决的合议庭,专门负责执行案件的裁决,实现了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的分离,形成了执行裁判权与实施权的分别行使和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并加强了合议制在执行程序中的运用,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审查当事人或案外人异议、财产分配、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对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审查等事宜,都要经合议庭充分讨论、评议后作出裁决,保证了案件裁决的公正性。

  (三) 适时开展集中执行,攻克“难案”、“硬案”、“骨头案”。为切实加强和改善法院的执行工作,维护法律权威和最大限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扫清经济发展的障碍,我院于2003年、2004年、2005年连续三年开展了集中执行会战。2003年8月21日起至10月31日止,开展了为期七十天的“为加快经济发展扫清障碍”集中执行工作专项治理,执结案件108件,执结标的额530万元。2004年6月,针对信访等渠道反应的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外地执行案件执结率不高的问题,开展了对鲁、豫、苏、浙、皖、沪“五省一市”外地案件集中执行会战。半个月时间的执行会战,共涉及执行案件48件,执结案件28件,部分执行6件,执行回案款73万元,查封、扣押财产120万元,以物抵债68万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05年7月中旬至8月上旬,又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执行会战。执行干警不畏酷暑高温,连续作战,放弃了节假日休息时间,克服种种阻力,排除种种刁难,走村串户,积极宣传法律,依法执行。对有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果断采取措施,对暂时没有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执行干警积极帮被执行人想办法、提建议、出计策,保证案件能及时执结。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共执结案件390件,执结标的额达800万元。

  (四)依法、公正、高效、科学执行,努力实现执行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院始终牢固树立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观念,对于关系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涉及多人利益的群体性案件,坚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及各界的支持,努力实现执行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可能引发矛盾激化及可能影响一定层面经济秩序、一定范围社会安定的案件,及时向区委、区人大汇报,严格法律界定,慎重稳妥执行,不因采用措施或方法不当而引起群众上访,防止矛盾激化。对涉及骨干企业的案件,坚持支持企业改革、推动企业发展的原则,对于骨干企业为债权人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努力实现其债权,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对于骨干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努力探索执行的方式方法,广开新思路,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采用债权转股权、执行所有权变执行经营权等“放水养鱼”做法,既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发展。对外资企业、外地来临淄兴办的企业和新发展的企业,加大了保护力度,为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如祁瑞娥等85人与齐鲁石化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02年,祁瑞娥等85名原齐鲁石化公司胜利炼油厂临时工,因劳资争议向淄博市劳动仲裁委申诉齐鲁石化公司,淄博市劳动仲裁委裁决齐鲁石化公司给予祁瑞娥等85人补交养老保险费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2004年,祁瑞娥等人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仲裁书,我院考虑到该案件的执行不仅涉及这80余人,类似人员在齐鲁石化公司还有二千余人,淄博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也有类似人员,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会影响齐鲁石化公司的生产经营,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我院多次与齐鲁石化公司协商,希望能在其内部解决纠纷。期间,祁瑞娥等人多次上访,我院也一直处于矛盾的焦点。我们多次到齐鲁石化公司协商,并反复做这些职工的工作,同时研究了大量的劳动方面的法规、政策,多次举行听证会,让当事人双方公开申明自己的理由和依据。经长期努力,当事双方终于同意内部协商解决,在我院的帮助、指导下,双方达成协议,由齐鲁石化公司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等情况,给予平均每人约3万元的经济补偿,齐鲁石化公司类似情况的炼油厂等单位也参照同样解决办法处理了大量职工问题,可能引起重大社会问题的执行案件得到圆满解决,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既保护了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祁瑞娥等人的权益,又保护了作为临淄区、淄博市经济支柱的齐鲁石化公司的利益和生产经营秩序,消除了可能发生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我院的做法受到了省委、市委、区委、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也受到了驻地企业及职工的广泛赞誉。

  三、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

  我院努力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新格局,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清理执行了一大批积案,实现了清理积案活动预定的三个目标,即“凡有执行条件的超期限案件实现全部执结,防止新的积案发生,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的目标。

  (一)摸清积案底数,确保清理积案活动的针对性。围绕突出特困群体、民工工资、受干扰案件、中止执行、暂缓执行、信访案件等重点案件,对执行积案进行了摸底、排查、清理,认真分析了各案未执结的原因,并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了解决对策,保证了每一积案“任务、目标、责任”三落实。

  (二)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形成强大的社会威慑力。积极建立执行威慑联动机制,与公安、检察、工商、税务、土管、银行、房管等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对被执行人在融资、投资、经营、置产、注册新公司等方面给予限制,要求各有关部门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法院,配合法院执行。清理积案活动期间,与公安、土管、城管等部门联合实施集中执行行动8次,取得了显著的执行效果。注重运用刑罚措施,严历打击暴力抗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了3名抗拒执行或者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被执行人,其中已归案2人,并已经履行了法律义务,另一名正在侦查阶段。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对被执行人形成了强大的社会威慑力。

  (三)以教育促执行,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于4月11日召开清理积案督促执行大会,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当天接受法律教育的被执行人167人,拘传被执行人41名,对21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慑于法律的威严,有42起案件的当事人当场交齐了200余万元的欠款,使这部分案件全部执结;有48起案件达成了和解协议,标的额达520万元。

  (四)建立“四集中”执行制度,提高执行效率。针对执行人员到相关工商、银行、车管、土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存在的程序不熟、效率不高、效果不好等问题,成立了由三名执行法官组成的集中执行小组,建立了“四集中”即“集中查询、集中扣押、集中冻结、集中划拨”执行制度。到相关部门集中办理案件25批次,涉及被执行人260人,查获并冻结70余名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查封、扣押房产、车辆等财产28宗,并执结包括23件积案的57件案件。

  (五)开展执行听证观摩活动,提高执行人员能力。以增强执行人员职责意识、提高执行人员执行能力为目的,开展了执行听证观摩活动,对全体执行人员执行能力和水平进行了考评,有效地促进了执行人员钻研执行业务、提高执行能力、规范执行行为的自觉性,为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六)加强宣传工作,营造强大的舆论阵势。专门成立了集中清理积案宣传报道小组,并邀请新闻媒体记者长驻执行一线,及时宣传、报道执行工作。出动新闻宣传车深入企业、村居进行宣传,营造舆论环境。人民日报、人民网、人民法院报、新华网、新浪网、山东法制报、省市区电视台等媒体报道了我院清理执行积案的经验做法。还在执行局走廊内设立了执行宣传专栏,展出了开展执行活动、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等方面的图片。这些宣传报道,不仅宣传了法院的执行工作,也给被执行人造成舆论和道德上的压力,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七)实施公告执行,用媒体曝光震慑被执行人。在临淄电视台和临淄广播电台公告长期拖、赖债的被执行人姓名、住址等,告知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号召全社会人员对被执行人进行监督,督促被执行人限期主动履行。两次公告执行案件48件,在公告期一周内自动履行义务的有26件,执结率达50%之多。

  (八)设立执行救助金,探索建立执行社会救助机制。针对有些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导致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的情况,主动向区委汇报,争取区政府的支持,并与区财政、民政部门协调,达成由区民政局从社会特困基金中拔专款10万元设立临淄区执行救助基金。已有9名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拿到了救助金,有效地消除了不稳定因素。

  近年来,我院通过创新执行机制,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执行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一是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2003年受理执行案件1400件,执结1163件,执结标的额5755万元;2004年受理1470件,执结1462件,执结标的额8580万元;2005年受理1520件,执结1487件,执结标的额1.6亿元,执行到位率达90%,。今年以来,清理出2005年8月31日前执行积案2845件,经过半年集中执行,共执结案件1692件,中止作结案处理的740件,采取发放债权凭证的案件342件,共清结积案2774件,清结积案率达97.5%,执行工作实现了良性发展循环。二是执行管理的规范化明显提高。以建立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为目标,建立健全了一整套执行管理制度,执行工作日趋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行能力明显提高,执行队伍的司法形象明显好转,已实现连续十二年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三是社会评价明显提高。坚持执行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执结了一大批党委政府关注密切、人民群众要求迫切、社会影响大的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案、要案,实现了执行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临淄区委、区人大及社会各界对我院执行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度明显提高。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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