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员不宜主动提起当事人和解
2006-08-18 16:24: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祁卫东
  执行过程中的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中止强制执行的诉外行为。执行和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带有特殊性的当事人和解制度。执行和解制度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也反映了现代社会要求减少国家干预,提倡私法自治的法律精神。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员可否主动提起当事人的和解。对此问题,学界和实践也存在很大的分歧。一些学者认为由于实务上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不少当事人不了解对方的情况。如果执行员不做当事人双方的工作,那么他们就不会自行和解。根据某些案件的具体情况,经过执行员做工作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从而主张执行员介入执行中的和解或主动提起和解。

  笔者认为,审判机关以中立的立场对特定的社会冲突做出决定以求解决该冲突。他代表的是社会公定力??法院对此纠纷的认识,他的任务不是搞平衡。一旦做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机关和个人非依法定程序皆不得变更,而执行是法院审判的继续。

  对于执行机关而言,它的最重要任务就是使法院的判决得到更好贯彻,使权利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满足。如果执行员进行主动调解,无异于是对案件的实体进行再一次的审理,于法理不合。而且和解就意味着权利人的让步,因为这时生效的判决已经明确了其权利的范围,在执行阶段如果要达成和解,权利人必然要让步。

  作为权利人而言,自然希望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如果要和解,意味着已进行审理并终结的案件通过变更的方式进一步让步。而且由于法官拥有主动调解的权力,那么就可能会存在法官强迫调解的现象,而且不排除一些法官假借和解为名,捞取自己的利益。因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的任务仅仅只是告知的义务,即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并说明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而不是进行主动调解。

  而且,就现实而言,我国的民事案件除了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案件以外,在诉前、诉中都有进行调解,执行中不宜再主动调解。如果执行员认为被执行人经济困难,便主动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让其放弃部分权利,这么做不利于教育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

  有些债务人知道法院会这样做,即使有钱,也会装作没有,设法蒙骗法院,达到减少债务的目的。其次,不利于发挥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那些好吃懒做的人知道法院会这样做,就会靠欠债不还或者多欠债少还钱过着好日子。同时,也不利于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影响物质财富的创造,影响经济的发展。再次,这种做法容易为某些人谋取私利创造条件。让属于单位性质的债权人放弃债权,往往就可能出现执行人员和债权人单位的有关权力人从中讨好债务人而谋取私利,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助长不正之风。

  (作者: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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