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法院规范中止执行案件管理
2006-08-22 15:54:21
     中国法院网讯 (胡佳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改革过程中,通过不断加大对中止执行案件的规范化管理力度,有效促进了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年至8月,该院中止执行案件200余件,未出现一起当事人因对中止执行不理解而引发的上访事件。

  针对以前执行案件随意中止较为普遍的现象,渝水法院严格规范了中止执行案件的审批程序。对需中止执行的案件,该院规定,由案件承办人提出中止执行申请,执行局局长另行指定执行合议庭进行审查,执行合议庭认为符合中止执行条件的,作出中止执行裁定,裁定不正确的,由负责审查的执行合议庭承担责任。同时,该院还将中止执行案件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细化、量化了考核标准,有效控制了随意中止执行现象的发生。

  法院出具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以往表述过于简单,致使部分当事人对执行工作不理解。为此,渝水法院大胆对中止执行裁定进行改革,要求在裁定书中,重在写明裁判文书的结果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申请人举证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等情况以及法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和效果,同时详细说明中止执行的原因,并全文引用法律条文,增强裁定书的说理性。 改革后的中止执行裁定书,充分展示了执行过程的全貌,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信任。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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