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后是否应当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2013-01-28 15:06: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罗贵成
  【案情】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确定B公司赔偿支付A公司300万元欠款,B公司既没有提起上诉也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B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0万,后B公司向执行法院提交了上级法院再审裁定书,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解除冻结B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同时提交了由C公司提供的执行担保保证书。对此,执行法院对中止执行后是否要裁定解除冻结B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存在分歧。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立即裁定解除冻结,理由是应当按照再审裁定书执行,不应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况且C公司提供了有效的担保。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继续采取冻结执行措施。理由是法律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只是保全性措施,非处置性措施。况且法律规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法定的情形,且需要征得申请人的同意。本案不属于此情形,故法院可以继续采取冻结执行措施。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根据此司法解释,要解除冻结保全措施,需要明确的条件,且在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裁定解除冻结的措施需要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否则不应当解除保全执行措施。

  其次,从财产保全所属的性质上看,冻结属于保全性措施,而非处分性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规定表明,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原判决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等问题,有可能被更改甚至撤销,为防止造成执行回转的困难和尴尬,法律不允许对原判决继续进一步进行执行,但财产保全只是控制性的措施,只要不将冻结的存款进行处分,将冻结款项发放当事人执行回转的困难和尴尬完全可以避免。切实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从法理上看,民诉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案件中止执行,在此期间内,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均可以适用财产保全。可以对被执行财产采取保全性执行措施。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使原判决的效力回到待定状态,但并不意味着原判决必然被更改或撤销。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一方的利益,使再审判决结果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法院当然可以采取包括冻结在内的执行保全措施。

  综上,本案中执行法院在中止执行后,可以裁定不予解除冻结B公司在银行的存款。

  (作者单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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