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对执行中止案件立“规矩”
2009-03-31 14:37:46
     中国法院网讯 (辛妍)  针对中止执行案件中止随意性大,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以及中止、终结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群众不满意等问题,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案件中止执行工作,克服了随意中止执行状况。截至日前,该院受理的1146多件执行案件中,中止执行仅11件,恢复执行结案47件,中止案件的投诉量明显下降为零。

  该院首先实行严格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模式。所有执行案件必须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编号、分流和排期,人民法庭的执行案件采取向立案庭申请案号的方式,纳入法院统一管理,防止避难挑易和选案件执行等问题发生。

  其次实行专人管理制度。对中止执行案件实行专人管理,每件中止执行案件建档立帐,定期回访,适时清理。变“中止了事”为主动出击,改变中止执行无期限现象。对恢复执行申请案件注重证据审查、财产核对,防止恢复执行再次出现中止现象,确保法律的严肃性。

  再次,对于应当中止执行的案件,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对确实须要中止执行的案件,一律填写《中止执行案件审批表》,由局长审查,分管副院长审批。

  该院还规定,案件中止必须做到“三穷尽”,即穷尽执行程序、穷尽执行手段、穷尽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案件,必须做到查询个人存款、查询房产车辆及采取强制搜查措施;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案件,必须做到查询帐本(必要时进行帐目审计)、查询存款、查询房产及车辆等情况。只有在穷尽上述措施后,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才能对案件中止执行。同时,该院严格推行“谁办案、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对于因办案不公、执行不力、方法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引起当事人赴省进京访和非正常访等不和谐事件的,应当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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